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10)
2015-02-02 01:07
导读:关于大澳村村支书拒绝移交村务的根源及其后果的详细报道,见林伟雄: ,载2000年4月11日《南方农村报》第1版(重要新闻)。 参见省人大代表视察组:
关于大澳村村支书拒绝移交村务的根源及其后果的详细报道,见林伟雄:<旧村官拒交村务,新村委难以工作--惠东港口镇大澳村采访实录>,载2000年4月11日《南方农村报》第1版(重要新闻)。
参见省人大代表视察组:<关于广州、东莞、惠州三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视察报告>(2000年11月16日)。
这样的疑问,笔者在农村调查中多次听见。一些上访村民也向有关部门的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参见广东省人大调查组:<广东省人大代表视察报告>(2000年11月16日)。
“两选联结法”是笔者对这种制度安排的一种抽象概括。
关于两票制的研究,参见 Li Lianjiang, “The Two-Ballot System in Shanxi: Subjecting Village Party Secretaries to A Popular Vote.” in The China Journal, no.42, July 1999,pp.103-118.
参见文建明、田东江、吴宇光:<群众参与: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深圳市龙岗区实行‘公示制’和‘两票制’的调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简报》第32期(1999年8月31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龙岗区干部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中共深圳市委龙岗区委组织部:《总结新经验,拓展新成果—深圳龙岗区干部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探索》,1999年9月,页53。
何包纲、郎友兴在<村民选举对乡村权力的影响—对浙江个案的经验分析>中,认为“村级选举并没有改变党为核心的村级权力结构。但是村级选所产生的村委会及村主任有时确实扮演着制约党支书的角色。”笔者的分析则发现,尽管在形式上,村支书在村支两委交叉班子中占核心地位,但从权力结构来分析,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正在发生变化,党支部权力地位的维持越来越依赖村民的信任投票,无论这种信任投票是以“民意票”的形式出现,还是以“选票”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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