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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5)

2015-03-17 01:43
导读:三、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的一体性是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框架。行政人员习惯于在这一框架下开展活动,


三、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长期以来,政府与社会的一体性是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框架。行政人员习惯于在这一框架下开展活动,有着从属于这一基本框架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市场经济打破了政府与社会的一体性,从而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了出来,要求市场相对于政府的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市场的运行按照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介入,也必须是在遵从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开展活动的,政府自觉地为市场制定规范,也恰恰是为了维护市场原则和保证市场原则得以遵从,消除或防止市场自身之中存在的那些破坏市场原则的非理性因素。然而,在市场经济形成的过程中,无疑是存在着一些来自于市场内部的破坏市场原则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对市场原则的破坏是远远不及行政行为对市场原则造成的破坏。改革的实践表明,一方面,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没有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中国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大破坏力来自于政府,是政府中的非规范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市场经济原则的破坏。行政人员,甚至一些政府组织和准政府组织,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在市场中活动,政府由于权能越位而不当地介入企业经营活动,行政管理中的自我中心意识和传统的行为方式,公共权力的私有化,等等,都是直接破坏市场原则的因素。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了政企分开,而政企分开如果仅仅是出于解决已有问题的对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不是作为制度安排的一部分,那么是永远无法制止行政权力的越位的。所以,政企分开也和机构改革一样,必须从属于制度安排的系统目标。

制度安排的底蕴就是规范的供给,即政府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市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规范。市场经济要求市场行为的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任何等级特权都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都会对市场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任何不公平的竞争和不等价的交换都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的背离。然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过多干预,致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不是市场行为,而是行政行为,是被行政所束缚、附属于行政的行为,无法在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这说明政府没有把自己定位在规范提供者的位置上,而是定位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者的位置上,以至于造成市场规范的缺位与不足。所以,作为制度安排,它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方面,要求政府把建立和维护市场规范作为基本内容,消除市场中可能产生和存在任何破坏公平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因素。或者说,应当建立全新的政府与市场、与企业的关系模式,承认经济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独立法人地位,政府不再通过自身的不当干预去破坏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规范的提供者首先本身是规范的。当然,如上所述,与全能政府时期相比,现在我们已经拥有更多的行政行为规范,为什么却出现了更多的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呢?我们应当看到,在全能政府时期,虽然行政行为的规范非常简单,但却有着明确而坚定的价值观念。今天,我们在理论上的价值观念的明确性没有发生改变,但新制定出来的行政行为规范要么回避了这种价值取向,要么就是与这种价值取向相冲突。另一方面,行政人员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论上确认的价值观念看做是与自己无关的,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自己特有的方式嘲弄这种价值观念。这个问题的解决,显然需要首先对理论上的价值原则加以重新检讨,进而,在这一重新检讨的基础上确认新的价值形态,并把新的价值形态转化为行政行为的模式。因为既然既有的价值观念受到回避,甚至与行为相冲突,这就证明了它失去了社会心理基础,重新获得这种基础不可能通过原有社会心理的恢复来实现,而是要通过价值观念的改变来谋求社会心理的认同。

行政体系的价值基础是其公共性,因而政府的制度安排所要重建的价值观念就在于明确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政府把自我存在的公共性作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政府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运行体制、政策规范等等,都无条件地体现出其公共性,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实体,而且,这个实体却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也不是任何一个社会集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愿望的代表,它所体现出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政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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