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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6)

2015-03-17 01:43
导读:政府的公共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价值选择。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是私人化的,物是私有化的,利益追求是分散化的。这种私人化的、私有化的


政府的公共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价值选择。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是私人化的,物是私有化的,利益追求是分散化的。这种私人化的、私有化的和分散化的无限多向度必然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整合力量,而这种力量是不能够由任何私人提供的,惟有政府能够扮演这个角色。易言之,如果政府不去扮演这个角色,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私人的与公共的混沌状态,而人类历史上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是典型的私人的与公共的混沌状态。所以政府的公共性是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支柱。而且,在现代社会,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公共性对于政府性质的意义,识别政府及其行政行为是否充分地包含着公共性的含量,并把政府的公共性作为社会及其市场中一切私人性健康实现的保证。在这种公共性已成为社会及其市场的迫切要求的情况下,政府惟有作出公共性的价值选择,树立公共性的价值观念,才具有时代性和现代化。所以说,政府在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时,必须在公共性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上进行。公共性也是制度安排的伦理内涵,因为只有政府把公共性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才有可能使一切从政为官者都以谋取公共利益为己任,而决不允许滥用公共权力如政府行政权力为个人、家庭或小团体谋私利。

政府价值的公共性最为直接的体现是政府的规范体系和行政行为系统的公正性,而且这种公正性已经超越了主观公正,是一种制度公正。主观的公正是在行政管理的具体过程中存在的,是在行政人员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是行政人员根据既有的价值观随机作出的判断而提供的公正,而制度的公正则是包含在行政行为机制之中的,是由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体系提供的,因而是制度安排确立起来的公正。一般说来,如果制度安排不是建立在公共性的价值基础之上的话,那么公正就只能由行政人员的个人来加以提供,表现为行政人员的个人道德或官德,而建立在公共性价值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是通过政府即行政体系的整体来提供公正的,是制度的公正和制度的伦理化。所以,制度安排的价值目标首先在于确立公共性的价值观念,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证政府即行政体系成为公正的提供者,而不是仅仅由作为个人的行政人员来提供公正。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如果说政府的公共性是制度安排用以确立公正的价值基础的话,那么市场经济的性质则是制度安排确立公正的客观前提。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经济。所谓产权也就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明晰的产权制度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同时,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而且,政府制度安排中的产权合法性会在社会中形成其合理性的认同,并渗入到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伦理和道德规范之中。简而言之,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产权的物品的物质环境。可见,对于每一个经济人的产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承认是只有制度能够做得到的,而制度的承认就意味着公正。

然而,只有公开的和规范的才可能是公正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政策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是制度安排中必须加以确立的。具体地说,这就是一个依法行政和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静态地看,就是在制度安排中,应当保证政府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实现公开和规范,即政府制定的市场规则应该规范化,政府调节的手段应该公开化,并遵照法律程序去制定和执行,调节经济的目标也应该是明确的,提供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是合理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行为准则对于行为客体来说才是明确的、可预测的,从而使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一种规范化的调节与被调节的关系。

总之,行政改革中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基础上的,在公共性的价值观念之上追求公共行政的公正,并通过行政公开化的途径为公共行政的公共提供保障,而所有这一切的总的价值表现就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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