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思想(3)
2015-04-14 01:01
导读:我 国几千年来的政治制度都是封建君主专制,近代以来,虽然许多先进人士为实现民主进行了卓绝的斗争,直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
我 国几千年来的政治制度都是封建君主专制,近代以来,虽然许多先进人士为实现民主进行了卓绝的斗争,直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但被老的、旧的(以袁世凯为代表)和新的(以蒋介石为代表)军阀所篡夺,表面建立了“共和”,实际人民并未掌握到权力,也未能享受到民主权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最后才推翻三座大山及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我国的民主革命是经过了长期的斗争过程。在革命过程中,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在解放区内,建立民主政权,并积累了许多经验。在革命进程中,各革命阶级、政党在共产党领导下结成了革命统一战线,共同实现了民主革命的任务。这就为建立新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前提。
我国自共和国建立时起,便吸取了根据地的经验,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具体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作为多民族国家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制度既是我国革命过程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民在革命过程中的历史选择。几十年来,我国就是通过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有效地保证并实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力和权利。
在君主专制制度下,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封建的法律制度还是比较完整的,包括了许多法律部门,有其自己的特点。如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等等。但是,几千年来,。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人治。虽然有法,但统治者却享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即使违反法律,也可以得到保护或采用各种手段逃避。这些都是有其原因的。1、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小农的分散性和依附性造成长期的君主专制制度; 2、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造成家长制的存在。君主成为一国之主,统管天下一切,“金口玉言”,形成人治的格局;3、与人治相联系,儒家的德政思想长期,形成礼治、德治的统治方法。这些,都造成法治不强的状况。确实法家曾提出过“一断于法”法治思想。也曾提出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不阿贵”等主张。必须看到,法家的法治主张是与专制制度相联系的。因为它主张所谓“君立法,臣守法(守护,即执行的意思),民法法”。实际上法是统治者(皇帝和官员)治民、防民的工具。只有皇帝才是立法者,老百姓只是被法所束缚的被统治者。真正实行法治,公民是立法者。公民自己(或通过代表)立法,然后自己的一切作为都按法律办事。这也是民主与法治相联系的一个方面。总之,政治制度的专制制度、政治结构的“家国同构”、政治观念上的重民思想等,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许多封建主义特色。这些现象使我国政治观念中残存着许多封建影响。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第二卷,第 332页)。还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同前,第327页)这些弊端,邓小平指出“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同时,他还把“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等观念(同前,第334页),也都看成是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对所以形成这种状况他也做了的,他说“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同前,第335页)。当然,邓小平也还告诫我们:“决不能丝毫
放松和忽视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批判,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批判”。还指出:“我国经历百余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封建主义思想有时也同资本主义思想、殖民地奴化思想互相渗透结合在一起”(同前,第 3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