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思想(6)
2015-04-14 01:01
导读:与自由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主制度下,自由和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自由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这里仅就与民主有关方面谈一谈。就是说公民平等
与自由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主制度下,自由和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自由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这里仅就与民主有关方面谈一谈。就是说公民平等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如选举权的行使,必须是选民的自由选择;议政则必须是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关于自由意志也是个复杂问题。这里也只想谈一点。即自由意志不是凭空而来的,不是抽象的。一个人的意志总是受客观条件所制约的,总是与他的具体利益相关联的,总是与他的政治理想、政治信仰、政治态度以及政治观点相联系的,反映了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同时,任何意志都会受到社会多方面的。如、传媒等各种渠道(也即所谓政治社会化)的影响。所以把自由意志理解为绝对随意性,也是不对的。宇宙间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决不是无所限制地为所欲为,也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个人自行其事。而是在一定程序和规则中的有序活动。无论从界,或观点,或政治、法律方面来考察,自由并不是没有制约和限制的。所谓政治自由,他经常要和纪律、法律结合在一起,也就是在一定法律的范围内去行使自由权。
这里就着重可以看到任何民主制度下的自由,都是和集中结合的。我们就称之为民主集中制。
我国几千年实行的君主专制制度,缺乏民主传统;而由于的的原因,无政府主义在我国却有着深厚的根源。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时,一方面要培养人们正确的民主观念,同时还要不断地肃清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这点,邓小平同志曾多次谈到,要克服无政府主义。
二、建设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一)民主没有统一模式
民主从原始社会的原始民主到阶级社会的政治民主,在人类社会中已经历了几千年。至今,民主制度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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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世界政治制度发展的潮流。然而,我们考察古今,民主从来没有过统一的模式。它不仅受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的决定,而且还受一个民族的历史环境的影响。
1、民主的性质是受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受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人类社会经历了五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外,阶级社会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五种社会形态;与之相适应的也就存在着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来说,是一种政体,它是与国体相适应的。国体是反映国家的本质方面,它是决定国家类型的。任何国家都属于一定的类型。所谓国体毛泽东曾指出“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见《新民主主义论》)也就是指这个国家是属于那个阶级专政和对谁专政。历史上经历的四种类型的国家,也就是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则自行消亡,并由更高级的社会组织来代替。所以,民主和专政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一个现象(国家)的两个属性或方面。西方的文化传统自古只注意国家的制度或组织形式,他们总是把民主和专制对立起来,而后来却又把专制和专政等同起来。这样就造成了在国体和政体问题上的混乱,至今仍然解决不清。而且还作为攻击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据”。
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政体),从历史来看,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中都存在过。作为民主制,虽然基本特点大体一致。但由于其国家性质不同,因此就决定了民主的性质也不相同,其内容和范围也不一样。历史上有奴隶制民主、封建制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等不同类型的民主。所以我们说按其性质说民主没有统一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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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一性质的民主,由于各民族的具体条件不同,民主也各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