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思想(4)
2015-04-14 01:01
导读:(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民主和法制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就多次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民主和法制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就多次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第二卷,第189页)二十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都有了进一步的,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的民主生活也更为充实。
党的十五大江总书记报告中更进一步提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特别把“法治”和“法制”区分开了。这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如前所述,在中文中“法制”很容易理解为法律制度,而且“有法必依”的主体也不是很明确。很可能按传统理解“法法者民也”。现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实际是说“治国者要依法”。这样,就不仅民要守法,官也要依法,人人按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把“法治”和“法制”分开,不仅仅是一个字或词的问题,他实际标志着我国向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前进一步。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立法权。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一切官员都必须依法来行使自己的职权。这样,从实质上讲,官员服从法律,人民服从官吏,实际等于服从自己。
附带说一句,“依法”是指行为要合法。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意志的体现”。而意志则是“人的意志”,就是说要“人定法”。同时,法的实现也是由人来执行的,就是说“人执法”。总之,无论“立法”、“执法”、“依法”、“守法”,都不能离开“人”。所以我们说提高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所以这样强调民主和法制,将他摆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没有民主和法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关于这一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制是紧密相连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恩铬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到“无产阶级要变自己为统治阶级,夺得民主”。列宁、毛泽东也都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做过许多精辟的论述。邓小平对此说得极为简单明确,他几次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且从各方面多次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谈得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就是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社会的要求。
首先,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和法制已成为历史潮流,表明民主和法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据人们研究认为,二战以后,人们亲身经历或目睹法西斯统治的肆虐,随着人们的觉醒,民主浪潮可说是席卷世界各处。1974首先从欧洲南端的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三个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然后又卷入拉丁美洲的军人政权,80年代末这片大陆基本实现民主化;80年代中期开始,亚洲一些国家,如菲律宾、韩国等也陆续向民主化过渡;8090年代以来,即连中东阿拉伯世界和大多数黑非洲一些民族也受到民主化潮流的冲击,逐步向民主政权方向转变。尽管这种变化有的不过是形式,社会和国家性质并未受影响,而且民主程度有很大差别,但他却表明了民主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世界政治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
其次,从社会主义社会和国家的性质说,必定要建立人民民主制度。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是对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才实行专政。对人民来说,只有发扬民主才能反映社会和国家的本质。这一点是人们所经常谈到的熟知的道理,毋庸多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最后,着重强调一点,就是民主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