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2)
2015-04-30 02:52
导读:除了办理公益事业和调解民事纠纷外,村委会通常还要处理一些与村民有关的事务,如给外出打工的村民开证明、 介绍信 ,为盖房的村民办理申请宅基地
除了办理公益事业和调解民事纠纷外,村委会通常还要处理一些与村民有关的事务,如给外出打工的村民开证明、
介绍信,为盖房的村民办理申请宅基地的手续。在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如厦门的农村,村委会
办公室每天都有村干部值班,及时处理村民在这方面的事务。在其他地方,如福建省的寿宁县,这方面的事务相对较少,村干部一般不在办公室值班。但只要村民有事,随时都可以到他们家里寻求协助。
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实际上只限于管理行政村中的公共事务,除此之外,村委会不能干预村民个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在这方面,村委会与过去的生产大队是很不相同的。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及其所属的生产队严密控制社员的各个方面。造成这种高度依附的原因,是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当时,除了一小块用于种植蔬菜的所谓「自留地」外,所有的土地以及耕牛、拖拉机等各种农具都归集体所有,农民只能通过在生产队劳动赚取工分而分得口粮。与此不同,在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实际上直接归农民自己支配,农民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村委会,村委会既不要过问农民生产甚么和怎样生产,农民也不依赖于村委会。
因此,在实行生产责任制之后,生产资料从集体转移到农户手中,这一事实决定了村委会只能管理村民的公共事务。现在,相当多的村委会只能靠原来生产大队遗留下来的部分集体财产,如果山、林场、茶场等的收入维持村委会的开支。要是经济收入好一点的地方,村委会还可以靠这些收入来为村民办一些实事。很大程度上,村委会对村民的力取决于它拥有的集体财产和集体收入。不过,与当年生产大队对社员的控制相比,村委会对村民的这种影响力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果村委会(包括乡政府)试图干预村民的经济活动,必然会遇到麻烦。犀溪乡政府的一位领导是这样谈到现在村民与干部的关系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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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比如说化肥供应,各方面有优惠,他们就需要你们这些乡村干部,需要你们支持。现在巿场放开了,有钱到处都可以买得到东西,他们这方面不像过去那么迫切。乡里面有些工作开展,有些工作要求,变成与群众脱节。比如说,乡里面要抓经济,叫大家去发展香菇,像大前年。香菇这个项目很好,我们就想办法动员他们。群众就不做,不管你怎么说,他们就难以动员。我们政府认为这肯定可以发展的,那就想办法,乡里面干部下去发动,大会小会去开。开了以后,下面听了以后,还是没动静。
必须指出的是,在目前的体制下,对行政村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不仅仅只有村委会。事实上,在行政村中还有另外一个机构──党支部,与村委会一起分享权力,共同管理村务10。党支部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一部分委员同时也是村委会成员。例如,厦门巿禾山镇后坑村上一届村委会的7个成员中,就有3个同时兼任党支部的职务:村委会主任兼支部副书记,两个村委会副主任中一个兼支部副书记,另一个兼支部的组织委员11。在大多数情况下,党支部和村委会一起开会,共同决定村中的重大事务。从调查情况看,党支部在相当一部分的村拥有重大问题的最后决定权。
三 村委会的选举
判断村委会是否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另一个标准,就是看它内部的权力关系;亦即看它的领导者到底是由它的成员选举产生的,还是由其他机构任命的。由于次级单位隶属于其他社会单位,因此其成员是否被其他社会单位授予等量的权力便显得十分重要。「当每个单位成员被授予等量的权力时,他们之间的关系便是平等的。……当不同的成员被赋予的权力不等时,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地位在社会单位刚建立时往往就已经确立了。这里不可能存在选举与被选举的关系,只有下级对上级负责,因为下级的权力是上级授予的。」12那么,初级社会单位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初级社会单位的形成途径有两大类:一是通过武力征服,一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交换互惠关系。通过武力征服建立的初级社会单位,其成员之间不可能有平等的关系,而在以契约互惠关系为基础的初级社会单位中,「单位成员之间是否真正具有平等关系还要看他们拥有资源的情况。当社会单位不同成员拥有的资源(当然这些资源必须与社会单位的目标、性质相联系)很悬殊时,他们之间便不会有平等的关系。……只有当单位成员为建立社会单位而拥有的资源大致相同时,成员之间才会有平等的关系。由于大家都是平等的,谁都没有必要受制于人,也不可能去控制别人。但为了实现社会单位的目标,为了建立一种持久的能使大家互惠的互动关系,就有必要让所有的成员交出一部分权力,形成一个领导机构,以此协调全体成员的活动。这样的领导机构很是由选举产生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