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政治思想中的伦理际遇(4)
2015-06-23 01:00
导读:当然 ,以中西发展的近现代巨大差异也可以推知 ,发展的相异性必然隐含于起源的差别性之中。早期儒学与柏拉图思想尽管有着思想旨趣上的相似性 ,但致思
当然 ,以中西发展的近现代巨大差异也可以推知 ,发展的相异性必然隐含于起源的差别性之中。早期儒学与柏拉图思想尽管有着思想旨趣上的相似性 ,但致思理路上的重大区别 ,同样令人瞩目。这一区别 ,鲜明地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 ,是思想的致思方式与解决问题的大致趋向 ,是不同的。早期儒学家以伦理善作为起点和归宿 ,柏拉图以道德作为思考的轴心。二者在思想发生的最初依托上 ,便有了差别。伦理问题 ,主要是人际关系问题 ;道德问题 ,主要是价值关怀问题。前者对现存秩序的伦理关系即人际关系深表关切 ;后者对超越现存秩序的理念善即最高价值 ,深为注重。这注定了早期儒家理想主义的现实性品格 ,也注定了柏拉图理想主义的纯粹性特征。从善的假设具有的这种差异性往下推论 ,早期儒家对父子君臣这类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政治关系 ,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而柏拉图则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加以重构 ,对现实运转的政治模式 (城邦制度 )加以拒斥。这导致了两种理论的批判性力度的差异。早期儒学在继起的思想推论中之走向“法先王” ,走向复古、向往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之世 ,正是其保守主义倾向所决定的。而柏拉图之走向超越现实政治的理想国 ,也是由其蕴含的激进主义所导向的。虽然二者都可谓起于善也迄于善 ,但不同是显而易见的。正是这种大原则上的不同 ,使早期儒学家对伦理深怀信念 ,并赋予伦理冲破利益要求权力制约的“障碍”的能力 ,从而以伦理善贯通天人、物我、人己、义利 ,构画出一个泛伦理、礼法合一、崇尚传统、境界为尚的二元化社会——精英自崇高、下民自卑贱。而柏拉图则走向另一路径。道德善即知识 ,因而求知的艰难使人类无法顺畅地打通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所有关隘。这样 ,对道德善的知识化解释、对现实社会格局的批判、对理想社会的合理构造 ,就还得依赖于人的知识程度、依赖于社会政治结构的精心建构。柏拉图将社会划分为三个等级 ,并对等级的社会功能加以严格的规定 ,而不像早期儒家将士农工商、劳心劳力一锅煮为“天下皆悦” ,就正是这一思路所导出的更细致思考的结果。与此相关 ,柏拉图对政体问题的高度关注 ,对不完善政体(如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 )与完善政体 (理想国 )的区分 ,就更是在早期儒学的视域之外 ,为人们展示了另类的政治哲学图景 :道德政治与伦理政治究竟仍有重大差别。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尤为值得强调的是 ,其二 ,柏拉图对自己的政治哲学所做出的重构 ,更导致了与早期儒学相左、甚至相反的一条政治致思思路。对于《理想国》 ,柏拉图还在构设时就已认为 ,“我认为也许在天上树立着这种理想国的模型 ,对希望看到它的和正在看到它的人 ,是自己能够找到的 ;但是这种模型 ,是否现在就存在于任何地方 ,或将来会存在 ,那是无关宏旨的。”基于这种认识 ,柏拉图晚年再省思政治问题时 ,写作《政治家》与《法律篇》两部著作时 ,便认定人间最多只能建立起“第二等好的国家”。第二等好的国家与第一等好的 (理想)国家 ,在基本特征上大大不同 :首先 ,放弃了财产公有和共妻制。他认为这样便可以使太高的要求变得现实可行起来。其次 ,从理论转向实践。《法律篇》最明确实用的目的 ,就是指导立法家的作用。再次 ,他特别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做出这一强调 ,是因为柏拉图认识到 ,权力和智慧能够结合于一身是罕见的 ,而且由于人性是自私的 ,法律便是约束自私人性的必须 ,加之国家之得到拯救的条件 ,唯一可靠的 ,是法律高于统治者。他把法律视为主要的、金质的、神圣的、柔韧的、始终不变的纽带 ,这纽带决定了人们间的经常合作必然性。而在这样的国家里 ,政体上采用一种混合的形式 ,以期通过力量的均势来达到和谐。至此 ,柏拉图为我们勾画出两个国家形态 ,在理想国 ,“主要美德是公道、劳动分工和职能专业化 ,使每个人处于适当位置‘统治以公平对待’,这样就使他能够最高度地发展他的一切才能并最充分地运用这些才能” ,而在法治国里 ,“最高美德是节制或自我克制 ,这指的是一种守法的意向 ,或一种尊重国家的制度和愿望 ,使自己服从国家的法定权力的精神。” 柏拉图改变其哲学结构而为习惯让位 ,改变其知识论为经验和习俗让位 ,使古典君主制的智慧原则与民主制的自由原则得以结合 ,从而 ,不仅很好地阐释了希腊法律的精神 ,而且对城邦政治实践原则进行了极富现代性的解释。在此 ,早期儒学伦理政治一贯而下、直穿中国古典思想史与政治史的发展 ,形成了中西政治构思的界域。伦理 (道德 )的力量 ,在中西社会的历史延伸中 ,终于还是显示了天渊式的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