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2)
2015-07-08 01:18
导读:从李家湾这个案例来看,农民生怨气的根源就是利益剥夺。而利益剥夺既有显形的,又有隐形的。显形的利益剥夺,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自己的哪些利益被
从李家湾这个案例来看,农民生怨气的根源就是利益剥夺。而利益剥夺既有显形的,又有隐形的。显形的利益剥夺,明白人一眼就能看出自己的哪些利益被侵害了,于是就有正当的斗争理由,就有集体维权行动。发生在李家湾的侵权事件,普通村民一眼就能判断谁是谁非。在这种情况下,乡干部越是狡辩,就越会激起农民伸张正义的热情;这样的问题拖得越久,就越会把更多的农民卷入集体行动。值得追问的是,难道李家湾所处的乡政府失去了判断是非的正常能力?非也。是因为他们的思维逻辑有问题,那就是:你是我的臣民,就得为我进贡,为我效劳。这种土皇帝的意识不改变,地方政府必将会面临更多的冲击,因为在经济上日益自主的农民,不再是你的臣民。 毫无疑问,不少地方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直接动因,就是这种显形的利益剥夺。这样的利益剥夺,既可能发生在腐败的村干部对村民群众利益的侵犯,也可能发生在乡政府对村民集体利益的侵占,从而导致复杂多变的农民集体行动。当然,隐形的利益剥夺也是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因,不过这取决于农民对这种利益剥夺的认知程度和实际感受。我们从李家湾这个案例中还可以看到,农民对伸张正义的祈求,成了农民集合起来的潜在动力。而抵制乡镇弊政及其“土政策”,则为农民维护合法权益、伸张正义的集体行动的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民集体行动有了新发展: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所抗争的权益不再局限于经济利益,而是扩展到了政治权利的领域。农民群众开始懂得利用《村委会组织法》、中央政策来同侵害他们民主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例如,1999年,山东省栖霞市4个镇57名村委会成员联名签字集体要求辞职。原因是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无视《村委会组织法》,片面强调党的领导,由党支部包办村委会,村支书等人拒不移交财务、公章给当选村主任和村委成员。镇领导明显袒护村支部,压制村委会,对村委会成员随意“诫免”甚至停职,这种缺乏公正的处事态度,引起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群众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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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农村,村民选出的村干部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村支书的行为后果往往由村主任来担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压制村民自治权,导致村民选的村干部有职无权,村委会行同虚设。这也是导致村民集体行动增多的原因。
二、村干部的角色与村民的态度
90年代兴起的中国村民自治似乎支持这样的论点,即村民选举出来的村主任能够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村委会能够成为维护农民利益的正式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能够成为村民表达利益要求的制度化场所。然而,李家湾的故事似乎表明,村民选举同农民维护经济利益的集体行动没有直接的关联,村民代表会议也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实际上,村干部在农民维权行动中的角色,取决于村民-村干部-地方干部三边利益互动的实际状况。
“村干部”是一个需要再分类的概念。分析李家湾案例中的村干部角色,关键是要看三个人的行为表现。一是村支书;二是村主任;三是李家湾的村民小组长(村民称队长)。就笔者的观察来看,与村民利益联系最紧密的是小村长或称队长。李家湾的村民视“队长”为“自家人”,视“村支书”“客人”,既然是“客人”,就没有“自家人”那么亲近了。村主任是李家湾的人,如果官司打赢了,他家也可以分到1400多块钱,所以他对李家湾的官司是支持的,但是用村里人的话来说,是暗中支持。
李家湾的队长,50年出生,1996年入党,担任了2届乡人大代表,1届市人大代表。1988年起任队长(村民小组长)自到现在。1988年李家湾的原队长被村党支部提名为村主任候选人,当选之后,由他提名目前的队长,通过李家湾户代表会议正式上任。目前,队长的工作补贴每月17元。村支书由乡党委提名,经村党支部全体党员(28个党员)投票产生,村支书月工资补贴450元。现任村支书1988年上任到今。村主任从1988年上任〔月薪430元〕,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都获组织提名,连选连任。实际上,这个村的村组两级干部都不是公开竞选产生的。因此,在这个村,是否选举同村干部是否积极投身于农民集体行动,还没有发生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