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7)
2015-07-08 01:18
导读:事实上,当农民力图走“组织路线”而徒劳无功的时候,他们就会倾向“聚众闹事”等极端方式,尽管农民有自己的合理根据,但行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
事实上,当农民力图走“组织路线”而徒劳无功的时候,他们就会倾向“聚众闹事”等极端方式,尽管农民有自己的合理根据,但行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这表明,不是农民不愿意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而是一些地方官员轻视农民利益、小瞧农民力量、忽视农民呼声,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而倾向于采取极端的维权方式,这就是中国历朝历代反反复复的“官逼民反”现象。然而,这些糊涂的地方官员最终使国家丢失了什么呢?就是丢失了农民对国家政府的信任!显然,当农民通过各种正式组织程序都不能纠正或阻止地方政府的侵权行为时,农民对基层人大、政府、法院都会感到失望。这时,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就会不可避免地会发展到对抗的程度,从而有可能引发农村集体暴力事件。
五、讨论与结论
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其实是农民的政治参与过程。上述分析揭示了农民集体维权过程中政治参与的类型与方式的不同。这对理解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农民的集体维权有三种类型,一是农民与村干部结盟;二是农民与地方官员的结盟;三是农民与中央或中央政策的“结盟”。实际上,中央在农民的心目中是“恩人”,省领导是“亲人”。农民之所以越级上访告状,正是因为他们信任中央,信任省里的领导。从理论上说,区分了这三种类型,也是理明了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具体对象是什么。由此看来,欧博文和李连江论述的“依法抗争”,所揭示的只是农民集体维权的第三种类型,即农民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的“结盟”以抵制乡村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依法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这里所指的“地方官员”包括乡镇干部和村干部。李家湾这个案例表明,农民也有可能联合村组干部来对付违法乱纪的乡镇干部。更一般地说,农民究竟会与谁结盟,关键要看具体是谁侵犯了农民的实际利益。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农民政治参与的方式,无论是制度性(体制内的)还是非制度性(体制外的)的,都有可能成为上述三种类型维权行动的手段或者工具。司格特(James C Scott)所说的日常形式的抗争,包括拖拉、装佯、假装服从、小偷小摸、佯装无知、诽谤、纵火、破坏等手段,只能部分适用于对中国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分析。程同顺归纳了当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5种形式:投票活动、接触活动、投诉活动、诉讼活动、抗议和对抗活动。在李家湾这个案例中,这些方式都被农民采用了。
农民之所以首选制度化的方式,是因为乡村基层组织有可能成为他们进行维权的组织资源。当这种组织资源能够被农民利用并能够发挥维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农民的集体行动仍然属于体制内的活动,具有“遵纪守法”的性质,其行为方式大致包括人大代表提案、依法或依政策上访上诉、新闻监督、直接同有权的领导接触等等。农民的集体行动是否会变成体制外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会演变成聚众闹事、集体围攻、流血冲突等极端行为,并不取决于农民的个性,而是取决于地方官员对待农民合理要求的具体态度和行为措施,同时还取决于有权的领导在介入了具体事件之后的实际成效。这些分析表明,农民对维权方式的选择是理性的,是有轻重缓急安排的。如果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能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他们就不会选择非制度化的手段,更不会动不动就走极端。一句话,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形,农民不会采取非制度化的参与方式。 然而,有分析表明,当代中国农民的非制度化参与有扩大的危险。并且,非制度化参与、抗议性参与和暴力参与往往合而为一。按照程同顺的解释,非制度化的参与形式,主要有行贿、越级上访、写小字报、报复村干部、暴力攻击干部和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如果,我们对李家湾分析判断成立的话,农民非制度化参与在增多,既说明农民的浮躁情绪在增长,也表明地方干部的麻木不仁或者官僚主义作风也在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