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5)
2015-07-08 01:18
导读:以上考察的只是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一种类型,即一个村庄(自然村)同乡政府的利益矛盾所引发的农民集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面对的是行为失范
以上考察的只是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一种类型,即一个村庄(自然村)同乡政府的利益矛盾所引发的农民集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面对的是行为失范的乡镇政府,因而农民就有可能在现有村组干部的带领下采取集体维权行动。从理论上说,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还有两种类型:其一,假如侵犯农民群体利益的是村干部,那么村民就有可能联合地方政府来对付村干部。其二,假如乡政府与村干部结成了分肥(spoil)关系,那么村民就有可能进行越级或者跨区域的集体上访告状,有时甚至会采取“闹事”等极端行为。在第2和第3种假设的情况下,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只能农民自发推举的带头人或“民间领导”。
三、谁将成为“民间领导”?
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维权行动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从组织资源来看,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等正式组织,传统的宗族、秘密会社等非正式组织,都有可能成为农民自我维权行动的组织资源。从行动的实际组织者或承头人来看,现任及退任村干部、退休返村居住的“城里人”、复员退伍军人、本村经济能人、乡村知识分子(村学校教师或宗教头人)、宗族头人等都有可能成为农民集体维权行动的发动者及领导人。无论是集体组织还是领导者,他们转化为这种角色的可能性取决于各自的现有利益与所维利益的关联程度。从经济资源来看,维权行动经费主要是参与者个人自费、自发集资、捐款、村组集体的“小金库”等等。综合来看,我们可以将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分为两大类,一是通过正式组织及其领导而出现的农民集体行动;二是以自发群体行为为主的农民自我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就是“民间领导”。
李家湾的农民集体行动属于第一类。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动的承头人是正式组织内的成员(即“队长”);二是组织者强调并坚持以合法的组织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成为整个行动的基本根据或行动规范,具有“遵纪守法”的性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相对来说,只有自发的农民集体行动才会需要并催生“民间领导”。这种自发的集体行动往往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动的承头人不可能来自乡村正式组织的领导者(这些人往往是农民的斗争对象),只能来自农民群众自发推选的临时维权代表,这些维权代表扮演着“民间领袖”的角色;二是农民在组织上“另起炉炕”,其根源是现有的村级组织(包括党支部和村委会)已经不能发挥维护农民集体利益的作用。自发的农民维权行动会不会变成凡事都与政府对着干的极端行为呢?就笔者的调查情况来看,农民一般都不会选择这种极端的行为,除非地方政府滥用强制措施,压制农民群众的合理要求,掩饰其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民间领导”从何而来?他们会是一些什么的人物?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他们最有可能来自于这样一些农村人口:
第一,比较熟悉市场经营的农民。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这样的农民对经济利益的相对剥夺比一般农民的感受更深。例如1996年,湖南某个以种植烟草为主要收入的乡村,地方政府企图垄断烟叶收购市场,除了打击私商之外,还采取了压级压价的手段,明显侵犯烟农的利益,导致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收烟队的暴力冲突。在这场冲突中,农民集体行动的领头人是一个既种植又购销的本地烟农,他能够清楚地计算出政府垄断收购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他向烟农数落了政府的“狡猾”,说政府在烟草丰收的年份不要烟叶只要钱(烟草种植税),而在烟草歉收时则只要烟叶不要钱。而私商收购完全按市场价格,由于市场竞争因素,私人收购价一般都比政府收购价高出1-2个等级。农民自发推选了这个“烟草王”同政府人员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由于谈判失败,加上政府采取强行拉走农民烟叶的过激行为,导致农民集体抗烟行动。农民行动的组织者就是这位精于市场行情的“烟草王”。这位“烟草王”利用现有的烟叶经营网络,调动起全乡农民的集体抗争,迫使政府放弃了垄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