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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缺陷与政治认同性流失(1)(2)

2015-12-30 01:14
导读:信访之中国特色之意蕴二是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是在苏俄具体指导下建立的列宁式政党,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受

  信访之中国特色之意蕴二是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密切相关。中国共产党是在苏俄具体指导下建立的列宁式政党,其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受布尔什维克党的影响。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认为处理人民来信是社会主义国家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反对官僚主义、加强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的最有效的办法。为此,列宁亲自起草了《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对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关于接待群众来访的日期和时间的规定,不仅贴在屋里,而且贴在人人可以看到的大门外面。接待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什么出入证的地方。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有登记簿,把来访者的姓名、意见要点和问题性质最简要地记下来。星期日和假日也要规定接待时间。”[8]列宁本人还亲自接待来访的工人和农民。据福齐也娃统计,列宁在被行刺前两个月当中,“接待了171人(进行了125次接待),平均每天接待2-3人,每周接待17-20人。”[9]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奉行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并自豪地认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创造性发展。刘少奇将群众观点概括为“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 [10]毛泽东则把共产党的群众观点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认识论结合起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的群众路线。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明确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并视“密切联系群众”为共产党最有效的工作法宝。当代中国的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这种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因而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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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很自然地把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贯彻到治国理政之中。在当代中国,信访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演变成了中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信访权。林喆认为“信访权是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是由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所延伸出的一种权利,它是对维权渠道堵塞的一种补救措施。”[11]2005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则指出:“国家重视通过信访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 [12]这实质上是说公民的信访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或者说中国公民通过信访这种中国式渠道来行使宪法赋予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除此之外,一个被普遍忽视的信访权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和请愿权。这是因为在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人为限制的制度环境中,农民只能通过信访这一合法的制度渠道来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和请愿权。在国际人权领域,并没有信访权的规定,因为个人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正当渠道予以合法地表达和维护。
  所以从国际人权视角来看,信访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和确切的权利。在中国,保障的信访权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来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在中国,一般来说,信访权的宪法渊源来自现行宪法第27条和第41条的规定。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在笔者看来,信访权的宪法渊源还有宪法第35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3]既然信访权是中国公民特色的宪法权利,那就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农民的信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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