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的缺陷与政治认同性流失(1)(3)
2015-12-30 01:14
导读:根据我们的观察和理解,我们认为农民的信访权其实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农民通过信访渠道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权利,这可称之为形式信访权。比如
根据我们的观察和理解,我们认为农民的信访权其实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农民通过信访渠道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权利,这可称之为形式信访权。比如说农民因为农民负担、乱收费或遭遇基层干部的暴虐而上访,那么,上级信访部门如未能及时有效地接待和处理,实行推诿、拖延,这是对农民形式信访权的消极侵害;如果有关部门对上访农民进行“劫访”乃至打击报复,这就是对农民形式信访权的积极侵害。二是农民通过信访渠道所行使的各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可称之为实质信访权。实质信访权就是农民通过信访渠道行使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和请愿权。比如说农民因整体利益遭到损害后集体到乡镇政府和平集会,乡镇和上级政府以“妨碍社会稳定”为由动辄将之扣上“群体闹事”的帽子继而对之进行镇压,这就是侵害了农民实质信访权中的和平集会权。又比如农民因对某项农村政策的不满集体到上级政府信访部门请愿,而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以农民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为由进行干预或追究所谓的责任,这就是对农民实质信访权中的请愿权的限制和妨碍。当然,农民的形式信访权和实质信访权并不是严格区分互不相关,而是紧密相联的。本文所说的农民的信访权,指的就是农民的形式信访权和实质信访权。当代中国,农民形式信访权和实质信访权的行使和实现,与信访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信访制度的缺陷与政治认受性流失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关注和重视群众的信访活动,并采取了一些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相应措施。[14]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开始正式建立信访制度。当年作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经常收到群众的来信,并作出批示。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在中央办公厅秘书室的一次
工作报告上批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人民来信很多,本人处理困难,应设立适当人数的专门机关或专门的人处理这些信件。如果来信不多,本人或秘书能够处理,则不要另设专人。”[15]毛泽东的这个批示,成为新中国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1951年6月7日,政务院根据毛泽东的批示,发出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个仅有六条内容的简要“决定”,成为建国后中国建立信访制度的第一个重要文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众所周知,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奉行依靠领导批示、讲话和政策治国,导致中国的“信访潮”此起彼伏。据统计,1949年中央办公厅受理来信4457件,1950年和1951年分别达到26219件和346865件。[16]1956年来京上访人数共42000人次,1957年1月份达6000人次,是1956年同期的300%。来访者以复员军人最多,其次是农民,再次是被清洗、开除的职工和考不上学校的学生,另外还有一部分机关干部。[17]针对全国第一次“信访高潮”,1957年5月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暂行办法》。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8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之后又形成了一次“信访高潮”。据统计,1979年在北京的上访群众最多的时候一天达一万人,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和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1979年共收到人民来信108万件。[18]1982年5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沉重的农民负担以及其它损害农民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以农民上访为主的“信访洪峰”。1995年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这部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我国第一部信访法规,使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信访制度的这种所谓的“法制化”努力,并未有效化解新时期汹涌澎湃的“信访潮”。2000年全国县级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为1024万件(人)次,集体上访24.57万批次、564.8万人次,分别比1995年上升了1.13倍、2.8倍和2.6倍。[19]为此,2001年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