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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多元民主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民主。达尔的多元民主不是对独立的社会自治组织及其作用的简单肯定,而是由此进一步将“问题”引向维系民主的社会先决条件——以社会制约权力。独立的组织是公民社会的自治力量,它对国家的制约实际上就是以社会的力量制约权力。社会自治力量的存在和壮大是维系一个民主社会的先决条件。
由于权力的扩张本性和人性的弱点,导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4]绝对的权力必定产生绝对的腐败,对权力进行制约成为人类政治生活探讨的重要议题。在达尔之前,对权力进行制约的理论模式主要有:(1)以道德制约权力模式。这主要是由伦理学家阐述的,它的基本立足点是道德修养,它把权力制约的目标都寄托在掌权者的道德水准与自我约束上。(2)以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波里比阿,近代西方的洛克、孟德斯鸠是其主张者,其中以孟德斯鸠最为典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解,使统一的国家权力由不同的分支机构来行使,并在国家权力的不同分支之间,建立起相互牵制的关系,最终使国家权力的任何分支机构都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都会受到其他权力分支机构的牵制,从而实现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目标。(3)以法律制约权力模式。其着眼点是以法律制约权力,因为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西塞罗、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潘恩、威尔逊、杰斐逊等对此有较多的论证。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核心是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事前的预警防范和事后的追究惩处,以达到对权力的制约。(4)以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其着眼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适度分离为前提,通过形式多样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使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近代法国思想家卢梭、美国的启蒙思想家杰斐逊对此有较多的论述。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达尔对西方流行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表达了相当的质疑,通过对社会自治组织作用的肯定而表达了其对“以社会制约权力”模式的关切。其实,在达尔之前,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杰斐逊关于权力来源于人民委托的观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都为“社会制约权力”提供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曾强调,一个存在有贵族阶层的社会有助于维护和实现公民的自由。而在伯克看来,分权的制度,尤其是地方社区的自由和自主性,是至高无上的原则。托克维尔发展了孟德斯鸠特别是伯克的思想。托克维尔提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美国社会既有自由又有民主,是因为美国形成了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对国家权力所构成的制约,这个社会的中产阶级、法律职业团体及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等等,都是约束国家权力的重要力量。
达尔在托克维尔的基础上,进一步突显了社会力量对于权力制约的意义。他明确反对分权制衡的权力制约模式,认为防止暴政的力量应来自社会,而不是权力本身。因此,多元统治的必要条件是宪法延续下来的根本原因。如果说美国是因为有了宪法才保持了民主,这是本末倒置;实际上是因为这个社会基本上是民主的,宪法才保持下来。“如果多元统治的必要条件不存在,那么没有什么旨在限制领袖权力的宪法能残存下来。也许,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它不断地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15]同样,对少数人权力进行保护的是非宪法因素,而不是宪法因素,“少数人权利得到保护的主体因素要到多元政体的特征中去寻找;多元政体的社会条件存在得越充分,任何少数由于政府行动减少其最有价值的自由的可能性越少。对多元政体的规范达成共识的程度、这些规范的社会训练、对诸多政策选择的共识,以及政治活动:所有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条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多元政体本身的生存能力,并且为少数人提供保护。”[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