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由民主在当代的“理想”模式(5)
2016-04-29 01:00
导读:当然,达尔并未否定宪法规则的意义。一方面,达尔认为,宪法规则在维持民主方面不是关键的、独立的因素;相反,规则本身似乎是根本的、非宪法因素的函数
当然,达尔并未否定宪法规则的意义。一方面,达尔认为,宪法规则在维持民主方面不是关键的、独立的因素;相反,规则本身似乎是根本的、非宪法因素的函数。也就是说,比起非宪法规则和实践来,宪法规则对于民主的成功发展是无关紧要的。另一方面,宪法规则又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规则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因为它们有助于决定什么特定的群体将在政治斗争中被赋予优势或者障碍。没有一个社会中的人民曾平等地进入政治竞争。宪法规定的是维持、增加或减少他们开始竞争时的优势和障碍。”[17]赫尔德因此指出,达尔决不否认权力分立,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官僚之间制衡制度的重要性。宪法规则在决定一个政治体系中优势团体和劣势团体有多大分量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8]
达尔对“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强调实际上要凸显的是民主维持的社会条件。由于多元社会是现代民主社会基础,“多元政体的社会条件存在的越充分,任何少数人由于政府行为减少其最有价值的自由的可能性越少。”[19]由于这个原因,他对美国的制度前途持乐观态度,“只有民主的社会先决条件在这个国家之中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那么在一个由永不安静、毫无节制的人民操纵的幅员广大、强大、变化多端、极其复杂的社会中,美国的体制似乎对于加强一致、鼓励中庸和维持社会和平是相对有效的”。
第四,多元民主是社会共识基础上的民主。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民主如何成为可能?达尔认为只有共识所谓共识,“是指在一定的时代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的个人所共享的一系列信念、价值观念和规范。在政治意义上,它指的是与政治体系有关的信念。”(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萨托利认为,共识不是实际的同意:它不是指每个人对某件事的主动同意,而更与接受的含义相近,基本上是消极意义上的共识(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才使民主成为可能。民主政治是一种在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一共识的范围,则是由以选民为主体的政治积极的社会成员的价值确定的。即是说,“在一个投票者是关键性群体的社会中,政治积极分子所持的主要价值构成一致的舆论”。[20]受选举制约的政治家们必须在这些限制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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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尔看来,社会冲突只是表面现象,民主必须是在既有社会政治框架中进行,是在对多元政体的规范、对诸多政策选择等的共识基础上进行的。达尔说:“我们通常所描绘的民主‘政治’只不过是开玩笑。这种政治是表面现象,呈现出表面的冲突。在社会中,绝大部分的政治积极分子对政策问题通常存在着共识,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构成政治的基础,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构成政治的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共识,任何民主的体制都不会长久地经历选举和政党竞争所带来的无休止的刺激与挫折而依然生存下来。”[21]要使民主从理论变为实践,“共识”比“多元”更重要。达尔认为,任何一项政策既不是多数人的偏好也不是少数人的偏好,而是多重少数人的偏好。易言之,政策是多重少数人经过漫长的利益博弈之后达成的底线的利益共识的偏好输出,所谓的底线的利益共识意味着任何参与博弈的一方都不能完全地在政策中搀和自身的全部的偏好,而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的利益得以在其中体现。简言之,政策的过程是“多重少数”经过漫长的辩论而达成妥协的过程。[22]
价值共识是民主政治的根基。赫尔德因此评论说,达尔“与许多其他的多元主义者一样坚持认为,民主政治的根基在于规定政治生活变量的一种价值共识”[23]。通常情况下,有一些政治家或政治精英对其国家的发展方向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力。但是,他们的这种影响力是有限度的,即他们的影响只能是在价值共识基础之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