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若干问题研究(6)
2017-02-02 01:09
导读:(二)审计监督的法定地位问题。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甚至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都可以监管,对建设项目的审查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没有明
(二)审计监督的法定地位问题。审计机关、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甚至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都可以监管,对建设项目的审查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不同的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加以规范,造成目前监管体系比较混乱的局面。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交叉重复检查多,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对一些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凭借其资金拨付权,强行规定由其垄断组织审价后进行决算批复,委托经费轻易列入财政预算,对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结果不予认可,其结果造成审计机关在开展这项工作时难以索取必须的工程技术资料,在审计力量不足时组织、借助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参与审计的经费得不到保障,建设单位不愿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现象。各部门各自为政,没有一个部门行使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职责,出现了有的项目一年接受若干次检查,而有的项目从建设到结束没有监管部门过问的怪现象。基层审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在协调与财政部门的关系上牵制了大量的精力。
(三)利用社会审计力量的审计经费问题。针对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的矛盾问题,我省制定了《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该办法解决了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的问题,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突破了单纯依靠审计机关自身力量进行审计的模式,解决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问题,有效地解决了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问题。《〈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中对于审计经费的解决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二是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三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这三种途径都存在一定的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第一种途径,由于财政部门也同时在竞争这块市场,开展这项工作的专项经费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第三种途径,作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计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也很难保证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看起来,只有第二种途径能够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能保证审计质量。但是由于工程项目审价环节和竣工决算审计环节的一定的时间差,审计经费的解决主要靠审价核减额解决的情况下,竣工决算审计会完全依赖于审价的成果。对于这样的问题,今后可以从加强计划管理的角度逐步解决,将项目的审价和竣工决算审计结合起来,并在项目实施的早期就给予明确,长期跟踪,视有审价条件了,就及时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价并最终完成竣工决算审计任务。作为审计机关应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争取充足的审计经费,保障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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