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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目前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养老保障主要还是依托于原来的五保户制度,单一的保障制度使得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水平很低;其次是基金与运营存在问题,农村残疾人的养老基金仍仔在收支缺口,地方管理部门非专业化的管理也影响了基金的使用效率,甚至会出现非法挪用基金的腐败行为。
三、我国现行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
1.家庭养老。我国现今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以家庭养老为主,其他保障为辅。家庭养老还包括残疾人的自我供养,主要指那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年龄、体力允许范围内的自我供养。而现今,农村家庭养老也陷入了困境,家庭巾残疾人的生活来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其他成员的支持,无形中加重了其家庭成员的负担和压力,容易造成养老责任的推卸。
2.土地保障。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作用越来越大,成为了最基本、最可靠的养老保障,但因其规模狭小、流动性差和产权不稳定,不仅难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而且也难以发挥其收入保障功能,农民收入增长越来越依靠非农就业收入来源。对于农村残疾人来说,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作用微弱。残疾人作为有劳动能力缺陷的人群,在土地的耕作上存在困难,如果是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丧失了土地耕作能力,即使依靠土地租,也只能解决目前基本的粮食问题,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仍很弱小。因此,土地对农村残疾人来说,其养老保障功能受到了极大弱化甚至是基本丧失。
3.社区养老。“农村社区养老”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以一个村为基本单位,利用本行政村的各种资源为村民养老提供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怛是,由于社区养老天生地对地方集体经济有着很强依赖性,经济落后地区难以为社区养老提供足够的资金,使得社区养老的发展程度、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都很低,养老保障也随之陷入了资金和管理上的闲境。实际上,月前农村社区养老只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行。
4.政府救济。2006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指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l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另外,民政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农村特网户救济制度,对贫困户发放《农村特阑户救助证》,对救助对象每年提供一定的救济粮和救济金。显然符合特网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也能够享受这个福利。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可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为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但我们说,在一些经济发展落后资金缺乏的农村地区,地方对农村残疾人养老的救助、补助和供养范围不广、资金不足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从总体上看,政府的支持力量仍然较弱,效果不显著。
5.养老。1992年,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试行)》,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展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中助为辅、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和建立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保险模式。但基于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现实情况,总体实施效果并不明显。表现在: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农村社会保障程度低,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尚未建立。即使有社会救济作为补充,也只能领取维持生存的口粮或是救济金。再次,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无保证,能力弱,集体积累少,用于社会救济的资金十分有限,救济往往是钱多多补、钱少少补、无钱不补,致使农村贫困户得不到及时救助,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中。对大部分农村残疾人来说,即使有政府的配套资金,有的倾斜和扶持,在个人没有缴费能力的情况下,这种社会养老方式仍让他们望尘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