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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探析(3)

2014-12-02 01:13
导读:四、完善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一2010年)》在原则上指出:残疾人事业是性很强的事业,做好残疾人

  四、完善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一2010年)》在原则上指出:残疾人事业是性很强的事业,做好残疾人工作,需要政府、社会、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解决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问题,要结合政府、民政、税务、劳动等部门及残联的协调工作,以供养为主,采取“零支柱”、“第一支柱”的制度,同时辅之以家庭养老和集中供养形式,结合就业手段,多管齐下地完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制度。

  1.“零支柱”模式。即无需农村残疾人个人缴费的救助式养老保险。“零支柱”养老保险模式主要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即由政府来承担。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统筹规划。对农村残疾人提供的养老保障是政府无偿提供的,是同个人的贡献没有直接联系的。这种“零支柱”的救助型养老模式在使用时可以有所针对,即主要是针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经济状况很差的残疾人,资金发放标准可依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凡农村特阑残疾人及其家庭,均应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没有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区,实施农村特网户救助制度,按照属地的原则地方政府可以考虑提高救助金额,以缩小农村残疾人与农村健全人的生活差距。经费的筹集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解决,两者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在地方财政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为防止经济发展与救济工:作陷入两极分化的境地,中央应该增加对这些地区养老保障资金的扶持力度,加大分摊的份额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地方也应该适度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扶持和救助,每年保障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划拨,并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相应提高救助的资金标准。

  2.“第一支柱”模式。即政府强制实施的保险计划。这种养老方式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资金支付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由政府为农村残疾人统一筹措,为了保障基金运行的稳定性,应该实行非基金化强制实施的运营模式即通过进行;在个人账户基金筹措上可以是残疾人个人支付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为其支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在农村残疾人个人账户基金筹措上,结合残疾人个人养老和家庭养老两个层次合理亦合法。对于这种模式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国家应实行缴款基准制,钱出得越多受益程度越高。当然由于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普遍经济收入水平都还比较低,在整个养老基金的筹集上,应该以公共养老保险为主,个人账户为辅。

  3.家庭养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有义务“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这就给家庭养老提供了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农村残疾人面临生活上的不便,加上年龄增长、劳动能力下降和自理能力减弱,其自身的养老能力呈下降趋势,在此只有依靠家庭才能给残疾人生活上必需的照顾和关爱,而精神上的养老也依赖家庭来提供。鉴于家庭养老在农村残疾人生存中的重要性,这方面的作用应该维续和加强。为了减轻家庭成员抚养残疾人的负担,政府应该给予家庭养老正式的制度化保障和激励,财政部门应该通过一定的补贴方式支持家庭养老保障,如通过对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补助、给予农村残疾老人医疗上的和优惠等,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使家庭养老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4.集中供养。集中供养就是通过政府或社会在农村的一些乡镇建立敬老院或福利院,把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人集中在一起供养。现今,农村集中供养对象主要是五保户,在农~-,j-残疾老人的供养上也应该与五保户制度结合,对那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残疾老人进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要真正达到养老的效果,还需要政府做好配备工作,即政府应该安排专门的人员照料生活自理有困难的残疾老人,让残疾老人既拥有生存的住所,又感受到他人的照顾和关心,力求使集中供养向人性化发展。对于这种专业人员的安排可以与“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结合,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可以争取作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试点。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5.养老与就业相结合。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是其自我保障的重要途径。从残疾人自身需求看,虽然残疾人在生理上存在缺陷,但部分残疾人仍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可以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来维持或改善自身的生活,如视力残疾者仍可以从事盲人按摩工作,听力残疾者可以从事文字处理工作等。从法律层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并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因此,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该组织和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同时,还应该提供相应的就业信息、就业机会及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如与社会一些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它福利性企事业单位牵头,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劳动力的输出和再就业。这既与我国政府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相适应,也为残疾人的养老保障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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