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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构想(2)

2014-12-03 01:09
导读:第四,建立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全面实现小康。根据中国信息研究中心的预测,农村人口老龄速度以及老龄人口绝对数远远大于城市,这将是对我国农村

  第四,建立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全面实现小康。根据中国信息研究中心的预测,农村人口老龄速度以及老龄人口绝对数远远大于城市,这将是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建设的巨大挑战。如果这些数量庞大的老年人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要实现农村小康只能是一句空话,而没有农村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社会。因此,要建立全面的小康社会,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就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构想

  1.端正思想认识,进行观念创新。目前,关于农村养老保障,存在三种错误认识:其一,认为农民“有土地就有保障”,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视为特殊的养老保障机制,进而忽略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事实上,农村居民特有的土地保障面对养老、失业、疾病等高速积累的风险正在弱化。其二,认为国家并未对农村居民有过社会保障的承诺,因而也不应该像对待城镇居民那样地给予农民社会保障,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养老保障,这种观点将社会保障看成是城市居民的专利品。事实上,政府是城乡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农民当然应该从政府那里取得公共福利。因此,“无论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天然追求公平的属性出发,从政府与国家的公共属性与法定职责出发,还是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出发,为农村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都应当不是事先契约的规定,而是发展进步的必然。”其三,认为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可以依靠商业人寿来解决,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商业保险的营利性决定它更倾向于有较高收入的社会成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显然还达不到这一水准。因此,端正思想认识,转变观念就成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建设的关键环节。

  2.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但是以经济为中心的发展并不是最终目的,经济发展仅仅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一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把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正如郑功成教授所言:“尽管国家不能按照城镇职工的办法来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但若对农村养老问题视而不见,则肯定会酿成巨大的社会风险。因为农村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客观的趋势,农村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保障的需求是一个客观事实。因此,国家可以重新研究面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对之策,却不应当停滞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当今社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也是老年人的权益,将农村养老保障建设视为一种负担的认识不仅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天然属性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而且也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相违背。纵观各国养老保障的实践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政府不能承担社会保障建设的全部责任,但是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责任主体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3.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力度。立法先行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首要规律既表明了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审慎而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是充分汇集国民或绝大多数国民在福利方面的意愿的表现。目前,涉及到农村养老方面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家庭法》。当前,加快制定《养老保险法》,并在该法中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另外,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集体以及个人三方缴纳资金的具体数目,规定具体的缴纳方式,必须专款专用。如果哪方没有按时缴纳责任范围内的资金或者挪用资金,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村养老保障建设要纳入法律轨道,让农村居民元条件参加社会保险,政府和集体也明确责任,从根本上为农村养老保障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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