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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保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基金增值机制尚未形成。资金筹集方式单一,缺乏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社会捐赠作为社会救助的筹资渠道尚未形成规模,民间慈善组织、企业基金会组织几乎为零,缺乏政府重视和政策引导,缺少民间团体积极参与和社会互动。
(三)城乡养老保障呈现二元化特点,养老基本上是空白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缺乏具体的政策和依据。目前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牧企业、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机关事业单位自聘人员、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等。还没有制定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及参保范围。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和人员不足。乌鲁木齐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是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局具体管理,按城区划分,有7个社保所,工作人员近千名。而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有职工13人,承担着人事、福利、退管、劳动、再就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大量工作,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养老保险这项工作,目前乌鲁木齐县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一直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社保所负责。
3、难以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关键所在。现阶段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是符合农村实际的,虽然农民非常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乡镇村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如果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自己全额承担,则会挫伤大多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没有政府作强大的后盾和的支持,这项工作难以开展。
4、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了解不多。根据调研的信息反馈,农民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模糊不清。由于商业保险是纯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且与社会保险争夺,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化管理中对异地退休人员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推动乌鲁木齐养老保障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几点建议
当前,要遵循以人为本和公平有效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乌鲁木齐养老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明确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主要责任
养老保障是一种政策性保障,政策性保障具有政府兜底的福利性质,是一种政府行为,目的是要保障参保人员拥有基本的生活水平,避免与同期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相比差距过于悬殊,政策与商业性保险不同。此外还必须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保证参保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各种因素而下降,这也有利于增强未参保人员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