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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换保障。这是劳动和保障部社会保障司的卢海元(2004)提出的一种针对纯农民的养老保障模式。具体制度设计是,第一,在不额外增加负担的情况下,由农民定额缴纳其粮食产量的20%左右作为费;第二,政府通过调整现策目标,把部分用于粮食流通环节(保护价收购等)的低效补贴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参加并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农民。这种设计将农产品这一潜在的社会保障资源变为现实的社会保障资源,以创新农民补贴的特殊方式承担制度建设的财政责任,达到调动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性的目的。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但以产品来代替缴费的方式,会给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带来很多不便,特别是农产品转化为货币阶段受补贴政策变动影响较大。
3.土地承包经营权换保障。农民由于各种原因,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使之形成规模经营,承租人按照相互之间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定期向其交纳一定的货币或实物。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城近郊区因为征地而不得不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并有能力在城市里立足,且所承包的土地让给别人耕种的农民等。这种方式是比较普遍的,但承租人的履约责任问题、货币或实物数量的确定方法等很多细节是难以规范的。如果集体组织能发挥好中间人的作用,将会更好的保证这种方式实施的效果。
4.商品、股权换保障。这里要提到两种形式:一是部分脱离从事生产性经营的农民,允许他们缴纳商品换取养老金,以商品换保障。这类似纯农民的以产品换保障;另一种是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可以用自己在企业中的部分股权或自己持有的土地经营权换取养老金。这两种方式是向城市职工养老保险过渡阶段的特殊产物,必将随着我国二元格局的打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很快消失。
(二)非缴费性老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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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案设计把养老保障的重心放在了家庭,并强调政府的责任负担。有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探讨:
1.老年津贴的确定标准。根据低收入中的最高档确定较低标准和根据家庭户数贫困率确定较高标准的做法,很难保证科学性。因为各地界定的低收入标准差别很大,家庭户数贫困率的规范性、统一性较差,再加上家庭户数贫困率与老年人贫困发生率之间相关性的大小也是不易确定的。
2.老年津贴的资金来源。老年津贴来源于政府财政。农民的缴费责任被取消,这是积极方面。但政府财政的承受力是个问题。非缴费性的老年津贴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救助,与五保供养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等是一体的。国家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在制度设计特别是财政分担上的划分,将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
3.老年津贴的享受条件。这里要提到的是收人测试。收人测试其实是许多国家针对退休金领取设计的一种制度。实质上是通过收人测试,把不符合条件的目前受益者清除出去,避免其长久的、不公平的占用资源。在中国,这种制度的应用还是要谨慎。毕竟准人条件的确定都还不十分规范,退出机制的设计更需要系统的来认识。况且这种制度在国外的实施也不是非常有效,出现了很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