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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
新农村建设中,我国许多省区根据地区发展实际,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父母,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以及发展的现状,由国家和地方出资,为其缴纳社会养老,本人视经济能力自愿增加保险费投保,年满60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或者每年给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助,标准由地方自定。亦或优先照顾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等等。这是针对为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贡献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父母的特殊制度设计,制度内涵是把养老的责任放在了政府。但从实际执行来看,政府的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对农民养老保障的作用甚微。并且随着我国老龄化的日益严重,计划生育政策正在调整。“奖励少生”的制度取向也会逐渐的改变。
(四)家庭养老院
借鉴大连市沙河口区首创的家庭养老院服务模式,部分农村地区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建立起了农村家庭养老院。这些农村家庭养老院以自家住房或老人自己住房为条件,由养老院发起人自筹经费,独立运作,辅之以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扶持,护理员以当地人为主。这种养老模式把家庭养老的优点发挥出来,给老人充分的情感慰藉。但在农村的发展尚没有具体的规范和引导,家庭养老院运作的资金问题很难有效解决,规模小、设施落后现象普遍存在。农民享受的资格条件、家庭养老院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等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如何把农民对养老院的认识从救济型组织转变为福利型组织也是个重要问题。
(五)养老基金会
具有代表性的是哈密市大营门村。该市的营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手创立了“营丰养老基金会”,而且每年拿出公司经营利润捐助基金会。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企业经营业绩佳,具有社会责任感;第二,女性年满55岁、男性年满60岁,本村村民;第三,参会农民必须完全失地;第四,农民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力(人会需要一次性交纳1—5万元)。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只需将征地补偿金作为养老基金交给基金会统一,便可以根据缴纳基金的多少,每月获得1%的养老金返还。参加基金会的老人拥有随时退出基金会的权利。
其实这是针对农村失地老人的一种养老保障模式。只不过是建立在企业主导的基础上,更多的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回报意识。毕竟这种基金会想要保值都比较困难,更谈不上盈利。也许有企业的加人,基金的渠道可以有更好的选择。但总体而言,无论是对企业自身,还是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中企业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六)老年资源开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