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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们的救助,一方面,可推广现在一些发达省份的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做法给予一定资金救助。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省份来说,因为的紧张只能另辟途径。在当前,对于“五保户”可通过重建地区养老院或在现有的养老院的基础上改建、扩建来实施一定的救助措施;对地区的贫困人群,可成立以乡、镇为依托的帮贫帮困服务中心,来对本地区的贫困实施一定的救助,当然这种救助应多种多样,而不仅仅限于金钱和物质上的帮助,如可通过科技其生产,提高其农作物的产量,以实现增产增收、脱贫脱困的目的,或通过为其提供优良品种、畅通的销售渠道、减免税等形式来进行。为了把这项救助
制度延续下去应成立专门的基金,基金的来源可通过部分政府拨款和部分集体筹集的方式获得。集体筹集的部分可来自集体提留金等的一部分。
其次,是农村的医疗保障,这是与每个农村居民息息相关,迫切需要建立的一项保障制度,也是最难建立的一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首先需要大笔的财力投入,其次是医疗机构的建立和改善以及相应设施的购置。这些固然可采取国家进行,医护人员也可由政府招聘并发放薪水,但关键是个人帐户的建立。实际上在存在近8亿人口的农村,无论是国家投入部分,还是集体投入和个人自筹部分都很难真正落实到位,但我们不能因为问题难以解决而不去解决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在农村面临众多困难的当前,我们只能采取一种过渡办法——建立农村的社区社会保障来解决现有难题。具体措施可以是以一定地域的居住地为依托,建立农村的社区医疗中心,为居住地农民提供急诊救助、健康、检查护理等方面服务,并为农民提供重大疾病。机构的设立、设施的配备和人员的安置以及运营中的财力,当前主要应由各级政府财政来解决,辅之以少量的农户集资,将来条件成熟了,相关的、法规完备以后,可以吸纳集团或企业的加入或自愿者的加入。待整个农村发展了,与城市的差距缩小以后,再逐渐过渡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来,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全国性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是农村的养老保障,当前,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基本上是单一的家庭养老,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在农村地区还是盲区。但农村经济的发展、结构的变化以及家庭的日益小型化,已使得许多家庭负担沉重,许多老龄人口日益陷入经济窘迫,老无所养的境地,所以如何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已是迫在眉睫。但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同其它保障项目的建立,同样面临许多问题,最主要的同样是基金的筹集和的问题,所以当前也难以如同城镇般建立起三方共筹的个人帐户来。迫于此,唯一的解决办法也可通过先建立起农村的社区养老保障来作为过渡,将来再逐渐统一。具体的实施办法是: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传统,仍然以居家养老为主,辅之以乡村的社区养老。即以村委会为主建立起农村的社区服务中心,在农忙季节为那些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定期检查、护理、看护工作。社区服务中心里设有养老院(托老所),把那些没有子女的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送到社区的养老院统一看护,以解除老人后顾之忧。对于养老机构的设立主要由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解决,运营中的资金可灵活多样,多方筹集,有的运营项目可适当收取一定费用。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收入稳定提高以后,再逐渐建立起农民的个人养老帐户,真正保障每一位农民的一生。
三、政府在整个社区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中的作用和职责
我们强调用社区保障的建设来填补社会保障的空白,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绝不是逃脱政府的责任。相反,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任何组织、个人和机构所不可替代的。
首先,是政府在资金方面的作用。政府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必须担当起它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在一些设区组织机构的设立,如社区医疗健康组织、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培训机构等的设立上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或全部提供者;政府应该对失业培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基金和生活费用;政府还应支持部分甚至大部分承担提供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的服务等。
其次,依靠政府的力量和政府政策的倾斜来扶持社区的良性运行。政府应统一制订出一套支持和推广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一是,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社区福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在财政政策中,尤其要保证政策的切实可行,照顾到社区组织,特别是非营利社区组织的发展后劲,我们可采取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非营利组织,在设立和经营的最初几年内采取免税或低税的做法来鼓励其经营,而对那些从事公益事业的更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二是优惠政策,政府要为一些社区组织机构的设立提供土地,必要的房屋和服务设施等来扶持和鼓励其发展,三是城市规划公建配套政策。政府应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今后的城市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之中。
第三,对于民间社团或个人出资办的便民服务组织应放宽其登记注册的限制,在其产权关系的确定和法人资格的获得上给予一定的法律保障。即对于那些个人或组织兴办社区服务机构的请求,政府应尽可能放宽其登记注册的条件和减化手续,使其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