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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建立保障制度时,必须要从各地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地区、有步骤地逐步推进而不能搞“一刀切”。各项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范围和具体标准的确定,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保障需求强弱程度相适应。应该看到,目前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条件还不成熟,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同时一步到位,也不可能采用同一个模式,而是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化进程的差异,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而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沿海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化进程最快,经济实力也最强,民众生活基本上已达到小康水平,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有许多农民从保护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也积极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因此,在这些地区应该尽快完善以养老为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以满足民众需要。
与之相对,目前我国还有6500万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而他们大多集中在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还是在于提供社会救济,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
在确定了总体发展模式和思路的前提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一,鼓励支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家庭养老的主体作用。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家庭养老是中华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无论从还是从规范上讲都是儿女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家庭养老所具有的优势是其他社会养老方式所不具备的。老人在家庭中,一方面可以得到子女或其他亲属的赡养,享受亲情的温暖;另一方面还可以凭借其丰富的人生阅历、生活经验帮助家庭成员的成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目标不应当是完全排除传统的家庭保障,而是要通过社会化的保障措施,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解决家庭中部分保障功能弱化的问题。尽管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但是家庭养老作为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仍然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方式。
第二,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农村社会保障体构建的核心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尽管国家每年都要拿出大笔资金用于救灾、特困救济和优抚补助,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仅仅利用国家的财力兴办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并提高保障水平,既给国家带来巨大压力,同时也缺乏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只有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筹集保障资金,才是惟一的选择。一是制定有关政策,通过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来增加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二是按照政府积极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推行社会养老保险或养老储蓄;三是建立个人社保帐户,按照“自保者获资助”的原则,将个人缴费同国家和集体资助部分记入个人名下,归个人所有,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积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参加各种商业保险。
此外,政府部门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慈善机构以及私营、个体经济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于老年福利事业。
第三,大力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长线工作,很难在短期内体现领导的政绩,因此一些地区的领导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这项工作只靠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各级政府必须要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把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才有可能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从中央到地方既没有统一的监督机构,也缺乏统一的基金运营制度,出现了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格局,不仅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而且也大大增加了保险基金的风险。要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建立具有规范化意义的保险制度,就必须制定出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险法规。一方面将成功的做法和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改革,不断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必须强化管理,实行全程管理制度,落实基金增值责任制,降低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