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窥(2)
2015-05-12 01:11
导读:二. 农村 宗族由传统向 现代 变迁的 研究 继农村宗族复兴原因的探讨而来的是,从传统到现代的 发展 进程中,农村宗族发生的了什么演变或什么样的变
二. 农村 宗族由传统向 现代 变迁的 研究
继农村宗族复兴原因的探讨而来的是,从传统到现代的 发展 进程中,农村宗族发生的了什么演变或什么样的变化?应该说,学者们的研究也有相当的突破。
王沪宁等学者在对传统宗族与现代宗族的特点进行多方面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宗族的变化趋势。王沪宁首先提出了传统家族文化的八大基质: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1](p29)。他在将当代家族文化与之进行了比较后认为,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已发生了下述转变:(1)血缘型的人际关系依然存在,但不再构成决定人们 社会 地位的正式依据;(2)地缘关系的意义被削弱,人口的流动性在扩展;(3)传统的礼降低到次要地位,法理因素在乡村生活中明显上升;(5)单一的农耕方式已打破;(6)家族群体对社会的需要越来越多;(7)家族的封闭性也被打破;(8)长期的稳定性也发生变化;(9)社会体制力量压倒宗族共同体,社会秩序在农村占据统治地位;(10)社会体制已是村落基本功能的主要执行者,村落家族还执行一定功能,但已不是主体功能[1](p212-213)。王沪宁还对当代 中国 农村传统的权威结构——族老进行了 分析 。他按照族老地位的不同区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荣誉型族老:享有一定的地位和威望,对族内一些事务有发言权;二是仲裁型族老:享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威,拥有一定权势,在村落家族中起到调节作用;三是决策型族老:他们拥有相当的实质性权力,享有较高的地位,对族内重大 问题 能做出决定;四是主管型族老:他们拥有大部分的实质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地位。四种类型中,仲裁型模式最为多见,决策型模式较为常见,主管型族老日渐减少。他认为,族老在传统宗族中享有绝对的地位和权威,在当代宗族中虽然还存在,但已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演进的方向。通过比较,王沪宁认为,村落家族文化在 历史 -社会-文化变革的冲击下已经发生决定性的变化,其消解是历史趋势,回复是特定现象[1](p279)。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钱杭在对传统宗族与现代转型中的宗族比较后认为,近年来重新恢复的宗族组织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严格地说都已经不是旧宗族形态的重复和翻版,而应被看成是传统宗族转型过程中一个阶段性产物。首先,转型中的宗族在结构上与传统宗族有重要区别,前者大多没有确定的宗族首领及其名义,只有一个或几个“宗族事务召集人”,这主要是指为开展一具体事务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的职能化的工作班子;而传统宗族则不同,特别是在宋代以后的宗族中,宗族首领不仅有确定的身份,而且人数众多。其次,转型中的宗族在组织形式上表现出如下特点:一、形式的多样性;二、没有正式的宗族名义;三、不稳定性,许多宗族至少在形式上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四、普通成员与宗族领导机构的关系是直接的[2](p57-58)。他还翻阅了1998年梅冈王氏重修的族谱,并将之与一份旧族谱作了比较,并指出,这两份《凡例》体现的 时代 精神已出现了巨大差异,可以清楚地看出宗族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的变化[2](p112) 。
王铭铭对农村宗族变迁的研究是从社会
人类学的角度切入。他把明清以来的家族制度的变迁分为三个时期,即乡族时期、保甲时期、新村政时期。乡族时期地方性权力具有很大的自主性[3](p41-42);民国保甲法的实行,“打破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 。但作者指出,保甲法的创设并没有使家族制度走向消亡,而仅仅意味着作为一种村政制度被新的政区和权力结构所取代。家族的组织、区域 网络 、 经济 功能和仪式得以相当地保存[3](p43-44)。1949年以来,集体化制度虽然严厉打击和压制宗族力量,但即使在文革时期,集体内部的家族和派性斗争仍非常激烈[3](p46)。关于当代宗族,王铭铭认为,虽然当今的宗族组织已不是一个正式的权力组织,从表面上看,只是一种暂时的机构,与所谓的权力有别,但是他们通过公共庙宇的建设和仪式表现了民间权力的若干功能。宗族领导人的权威来自他们本身的威信及村民的信任和支持,被看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它们所拥有的是一种“教化权力”和“同意权力”,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3](p79-82)。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费成康在对新旧宗族的家法族规比较后指出了家法族规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特性。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一、规范的范围不同:新族规调整的关系已大为减少,其规范的范围只是传统家法族规的一小部分;因为这些重建的宗族已无族田、墓田、族学、义庄之类,有些尚未重修宗祠,或者刚开始重修宗谱,所以这些新订立的族规中并无关于族田、族产、族学、义庄直到宗祠方面的 内容 。二、体现的观念不同:由于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旧礼教对社会的 影响 早已大大下降,新族规订立者的思想、观点、教养以及社会地位等都与旧时不同。三、奖惩的行为不同:由于社会的观念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新族规要惩罚的行为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少旧时家法族规所要惩罚的行为,新族规已不可能再予以惩罚。四、奖惩的办法不同:新族规中所能保留的惩罚办法大抵只有削谱、不准入祠、不得入葬祖坟及罚款等数种,且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当然,他也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宗族或宗族的所有做法都符合时代精神,比如在有些族规中仍可发现有关罚款的规定[7](p228-233)。
王朔柏、陈意新等是通过对安徽三个宗族村庄的研究后探讨宗族变迁的。他们认为,由于改革后开始了“公民化”进程,农村宗族在共和国前期没有被革命政权打碎,在改革中却遭遇了历史性瓦解。他们指出,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以村落为基础的集体化政策下,传统的集体性宗族因与新制度发生组织性同构而得以延续,并在农民面对灾难而向自身寻求保护资源时得到了增强。而改革给予农民经济自主、乡村选举、进城劳动等现代权利,开始了其“公民化”进程,使宗族在大量年轻人中失去了后继力量,宗族与爱惜的血缘关系被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取代[8]。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从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研究者普遍认同的是,与传统宗族相比,当代农村宗族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或转变,并在社会发展中逐步走消亡;存在分歧只是在于这种变迁的程度以及对这种变迁意义的解释上。对此,我们以为,研究宗族的变迁,实质就是研究农民意识和农村社会的变迁。因此,有两方面的问题应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1.要对当前农村宗族的变迁程度做出准确的判断,研究者就不能仅满足于“典型学”的意义,研究材料的获得要有一定的时空与地域的跨度,研究成果才能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缺乏大量的实证性个案研究,尤其缺乏中、长时段的历史比较性的研究,这正是当前农村宗族问题研究普遍存在的一个不足;事实上当代中国的宗族形态极其复杂,南北地区宗族观念、宗族势力相差极大,历时性研究应与共时性研究相结合,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才可以更客观、准确地反映出农村宗族变迁的真实面貌。
2.对变迁意义的解释。具体说,如何理解这种变迁的社会意义以及这种变迁将导致的农村宗族走向或发展趋势,这与研究者所持的价值立场尤其是社会发展观有着直接的影响;从 政治 学的角度看问题,与从社会人类学、历史人类学的角度去看同一农村宗族的问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这些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在社会发展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实,农村宗族问题,实质是人类社会的血缘族群的问题;它的社会变迁及其反映的社会发展方向,实质就是农民群体能否与时俱进的发展变化问题。因而,宗族的变迁是否就会导致宗族走向完全消亡,或导致哪些东西消亡,这是都是直得进一步思考而不应忙于下结论的问题。比如说,公民化社会是人类社会进化的共相,但这是否将导致社区传统的全部消亡?只要城乡差别存在,具有农村特色的文化就不会完全消失;中国的公民化进程或许已经起步或有长足的发展,但这是一个相当长时期的过程;仅从几乡村的局部调查与分析,就谈论实现农村宗族的瓦解尚显属为时过早。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共6页: 2
论文出处(作者):温 锐 蒋国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