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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1)

2015-05-10 01:06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1)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 农村 普遍实行了农地集体所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 农村 普遍实行了农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回归极大地解放和 发展 了农业生产力。然而,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如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分割细碎化经营等等,农村地权 问题 受到普遍的关注。在农地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复合所有等几种思路下,农经 理论 界提出了各种农地制度创新目标模式,各地在实践中也创造了多种新型的农地模式。本文拟对近20年来的这些农地模式作一综述。

一、土地国有化思路下的农地模式

一是土地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国家征收统一的土地税。实施国有永佃制模式比较具体的措施是:在现存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将纯粹形式化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国家用永佃制形式把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制度化和 法律 化。这种由土地国家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国家所有权主体与家庭经营主体直接对应的组合结构,并不改变土地的家庭经营方式与均等的小规模经营结构,丝毫不触动家庭经营主体的 经济 地位、财产地位、法律地位和切身利益,①而且这种一虚一实的改革有利于打破农村土地的社区堡垒,给农产更加稳定的土地产权,从而建立起能促进土地投入和土地流转、集中的产权制度。②安希认为实施国有永佃制后,土地使用权归农民,包括农民使用土地不受外来干扰的权利,在完成土地税以后,农民有取得经营成果的权利,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只征收统一的地税来节约交易费用,区分政府职能与经济活动。③

二是土地国有,租赁经营。赵东新主张收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国有,确立土地租赁制,明确国家与土地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④赵源、余必龙、李平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设想是:改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土地实行直接占有,对一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地方政府承担士地登记、土地承租登记、土地流动登记以及地租征收等职能,并履行区域土地整治、土地投资、土地防护等组织职能。土地承租给农民共同经营或雇工经营,租赁主体可以是个人、农户、联合体。农民凭借其经营能力提出承租申请(包括承租期限、承租面积等),在得到地方政府许可后进行有限承租经营,并履行与土地整治相关的经济义务。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地租,求得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绝对地租返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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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经伦:《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农业经济问题》1987年第7期。
② 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 中国 农村经济》2000年第1期。
③ 安希:《论土地国有永佃制》,《中国农村经济》1988年第11期。
④ 赵东新:《全方位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是保护耕地的根本出路》,《地政月报》1996年第9期。

作为国土开发和国土整治资金;级差地租I作为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平衡的经济杠杆。①文迪波进一步提出:实行土地国有制,根据两权分离的原则,把土地分片租给农民耕作,以收取地租,并有意识地造成一定的规模经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在某些场合,还可以转让土地的占有权,出卖某些土地的占有期限,以推动私人经济的发展和外资投入的增加。②

三是土地国有,私人经营。土地私营是一个经济概念,它包括单一农户经营、若干农户联合经营以及家族经营,也可以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 企业 的组织形式,如单一农户的家庭农场、私人合股组成的土地合作社、农业公司或农业联合体和联合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地租、地税,它的主要体现是:农民不能将土地作为私人财产任意支配,如不能将土地闲置不用,不能将土地出租、出卖、赠送给外国人,不得妨碍国家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改造治理、农民依法接受国家对土地经营者所进行的资格考查。③

四是土地国有,承包经营。汪三贵主张,农地国有化后,国家可继续维持农村现有农用地的承包关系,对收回的土地招标承包,扩大经营规模。对愿意承包国有农用土地的农户或农民,国家应无偿或以极低的地租提供土地,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农产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为保证农用地的合理使用和农产品的供应,国家与承包户签订农产品销售合同,对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完成合同或无力经营国有土地的农户,国家可收回土地,转包给善于经营的农户。④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土地集体所有制思路下的农地模式

农地集体所有制理论在 目前 比较流行,其要点是:保持农地集体所有制不变,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或采取土地使用权人股、抵押、租赁、拍卖等措施来稳定和完善现行的农地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一些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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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黄荣华 马勇华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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