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模式研究综述(1)(7)
2015-05-10 01:06
导读:十四是国家监督下的土地私有制度。王以杰主张在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实行国家监督下的上地私有制。其基本做法是:成立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行使国
十四是国家监督下的土地私有制度。王以杰主张在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实行国家监督下的上地私有制。其基本做法是:成立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行使国家监督土地管理的职能;在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的主持下,对现有土地全面实行按级定价,然后将土地一次性出售给农民个人;国家对农民不再征收除农业税外的其他款项;成立土地银行,为农民一次性购买国家土地、个人支付能力不足时提供特优低息贷款;村级土地管理委员会承担建立土地档案、统一承办:农民个人随土地所有权的出售等职能。⑧权利。土地股份权可继承、转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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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剑雄:《农业 现代 转型过程中的土地制度调整》,《人文杂志》2000年第3期。郭剑雄:《从家庭承包制到土地股份投包制一一我国新型土地制度的建构》,《 中国 农村 经济 》2000年第7期。
② 白志全:《农民永久占有和使用土地的制度设计》,《农业经济 问题 》1993年第4期。
③ 张红宇等:《土地家庭承包制的现状判断与变革设想》,《经济 研究 》1988年第11期。
④ 安希:《关于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探索》,《地政月报》1995年第11期。
⑤ 李庆曾:《谈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改革》,《农业经济问题》1986年第4期。
⑥ 罗必良:《土地制度:农村 发展 的深层问题一一中国农村发展问题若干思考之四》,《农经 理论 研究》1991年第6期。
⑦ 鄂玉江:《农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模式选择》,《农业经济问题》1993年第4期。
⑧ 王以杰:《国家监督下的土地私有制度》,《农业经济问题》1988年第12期。
抵押,但不能抽股退社。新社员参社,不再享有集体土地的股份权。社员人口增减变化,也不再调整土地股份权。①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十九是土地公有,使用付费。坚持土地公有制 内容 ,土地仍采用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 自然 条件、不同地理位置等状况,分别土地的各类等级,制订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土地使用者逐年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资金化构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补偿费,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但可根据需要,在国家和集体之间转移所有权,所有权改变时应同时支付转移补偿费。②
二十是公有制为主体、部分土地归农户所有。把一部分土地出售给农产,承认这部分土地属于农户所有,农户对土地所有权及继承权有 法律 上的保障。集体剩余的土地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招标承包和租赁经营,把竞争机制引入土地承包中,实现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③
二十一是引入古代的“一田二主”制,创立双重土地所有权。“一田二主”,即把一块由地主出租给佃户的土地分为田底和田面,田底权归地主,田面权归佃户。田底权,是土地的所有权,田面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情况下附着在土地使用权上的土地资源升值的所有权,被称之为附加土地所有权。一田两主是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双重所有权。引入古代的一田二主机制,在法律上承认承包人的附加土地所有权,同时承认其可自由买卖。附加土地所有权是含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土地中的私有地权形式,以它的产生和被承认为标志的双重土地所有权的确立,将以土地所有权为纽带,将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利益紧紧扭在一起。④
二十二是农地国家与集体双重所有制。农地凝聚着整个 社会 的劳动,因而宜采国家所有制;而建国以来,集体在其耕作范围内也为农地的改造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所以集体对农地也应拥有部分所有权。这就构成了农地的双重所有权主体。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所有权是终极所有权,而集体所有权则是初始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其性质受到国家所有权的制约。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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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是集体所有制占主体、主导的同时,允许部分土地国有,荒地私有。现阶段的耕地,既不能一概国有化,也不能一概私有化,只适宜集体所有制占主体、主导的同时,允许部分土地国有,荒地私有,形成集体所有制占主体主导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结构。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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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黄荣华 马勇华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