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的比较研究(2)
2017-09-14 04:35
导读:与日本相比较,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社会走的是另外一种经济发展道路,农村社 会保障的模式不可能采取日本的形式。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与日本相比较,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社会走的是另外一种经济发展道路,农村社
会保障的模式不可能采取日本的形式。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1962年中共中心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中,对于农村中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内容概括起
来大体包含:第一,凡农村中没有生活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由社里
完全供给;第二,遭碰到各种不幸事故使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经群众大会讨论同意
后,由集体给予补助;第三,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给予优待;第四,
对革命有贡献、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模范和老干部,给予适当的工分补贴;第五,有
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后来规定的农村人民公社有关会计核算办
法中,也设有相应的会计科目。60年代起,政府又引导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活动。
从理论上说,由集体经济来承担农村社会保险的各方面事务,是一种良好的模式
。它组织起来简捷明快,治理本钱低,易于推广,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但它必须以
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和集体经济的迅速壮大为条件。正是由于这个条件条
件的不足,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一直得不到理想的发展。至70年代末,从全国范
围看,农民养老退休的情况大体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对农村的“五保户”,普遍
地给予了经济救济和生活照料;第二,对因工残废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农民,尽大部
分地区能由集体支付一定数目的补助和养老金;第三,对少数年事已高,不能胜任工
作的老干部、老模范,部分地区给予了一定的退休养老补贴;第四,达到退休年龄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均享受退休补助,只在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区或个别经济条件优裕的地方实行。而
且,不论是在哪个层次上,保险的待遇标准都十分低。70年代初盛行起来的农村合作
医院事业,也因集体经济的薄弱和医务职员的缺乏而在大多数地区流于形式,没有维
持多久即逐渐“疲软”。
所以,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单纯依靠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险事业极其微弱。家庭保
险是常规农民的唯一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或生产经营收进,是全家人各项生活开支
的唯一来源;子女的关心和照料,是老人生活起居的唯一依靠;家庭财产状况是家庭
保险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
同国外成功的经验相比较,50年代至70年代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上风在于
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作用。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一个方面的表现。但是,那种体制忽
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动员农民群众个人投进社会保险事业,汇细流成江
河,筹集起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增长农村社会保险的能力。当时农村普遍采取“工
分制”分配形式,从年终集体分红中扣除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份额,既是可能的,
也是易行的。若从50年代中期起,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积累12元(每月1元),集体经
济中也相应地提留出一部分,那么,几十年后的今天,这笔基金的数目是可观的,农
村社会保险事业就会好办得多。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感觉到高度集权经济体制下“现
收现付”保障制度的弊端。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同样离不开市场经济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济迅猛发展,农民的收进也
迅速增长。1995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进已达到1578元,比1981年的223元增加了6
倍。农民个人参与社会保险的热情不断上升。这对我们在发挥集体经济上风的基础上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积极吸引农民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事业,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固然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
市区1500多县市的5000多万农民参加了不同形式和标准的退休养老保险,但是我国农
村社会保险还没有形成一种同一模式和制度,亟待党和政府在政策上作出方向性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