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的比较研究(4)
2017-09-14 04:35
导读:7%左右。从总体上看,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占3/4左右,国家予以支持的部 分接近1/2,可见法国政府对稳定农业的重视。 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
7%左右。从总体上看,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占3/4左右,国家予以支持的部
分接近1/2,可见法国政府对稳定农业的重视。
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保险对象和发放标准,也分为领薪农业职员和非领薪农业
职员两部分。领薪职员包括农业有限公司的经理、雇工和农校的学生、领薪的总经理
以及这些成员的家属。非领薪职员包括农业雇主、农业经营者、农业企业主等。互助
金的发放根据投保者所交纳的保险金的内容不同而享受不同的标准。在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领薪职员可享受农业社会保险、家庭补贴和工伤补贴。非领薪职员可享受农业
经营者的疾病保险、家庭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领薪者与非领薪者所享受的补贴大致
相同,只在个别项目上略有差异。比如:非领薪者在病休期间不享受工作日的工资补
贴;女性农业经营者在生养期间不享受农业体制的特别补助;非领薪者的工伤、非工
受伤和职业病不属于农业社会互助金的保险范围,而属另外一种保险体制;农业经营
者的养老保险金分为固定部分和非固定部分,固定部分发放给经营者本人及其家属,
经营年限达到25年者,其退休金数额与老工人的补贴相等;非固定部分只发给经营者
本人,金额按退休积分的高低计算,退休分值每两年作一次调整。
与波兰农村社会保险体制相比较,法国的农村社会保险体制显得比较灵活。它的
好处是对不同成员有不同的适应性,能调动参保主体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启动快,农
民的社会保险收进可以维持在全社会保险收进的均匀水准上。其条件是国家法制系统
要健全,依法办事要落到实处。缺点是保险资金来源分散,治理本钱高。假如保险机
构经营治理得好,国家的负担和责任较轻,若经营治理失当,最后的责任仍然要由国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家负担。
无论是在日本、法国,还是在波兰,农村社会保险都已形成制度和规模。家庭的
自我保险已经退居二线。农民年老和患病时,也需要子女在生活上的照料和心理上的
慰藉。但是,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是依靠社会而不是子女或家产。换句话说,离开了
家庭和子女,他们同样能凭借自己保险来源支撑正常的生活。
回纳国外农村社会保险的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覆盖面的广泛性;第二
,参与保险的强制性;第三,制度上的立法性;第四,受益程度的约束性。这些特征
溶为一体。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它以满足农民多层次要求中的基本生存
为出发点和回宿,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为条件,由庞大而复杂的多层次体系来维系,使
农村社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相比较,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农民还不可
能有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家庭保障还必然在部分地区处于中心
地位。但是,部分参与社会保险并终极获得部分社会经济来源的条件已经产生:第一
,除极少数未脱贫的地区之外,中国农民已经过上了温饱生活,很多农民已经在向小
康生活水平迈进,具有了一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
杭州地区农民,开展养老保险的乡镇覆盖率已达到95%,一些富裕的年老农民通过一次
***纳几千元养老基金,已开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数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第二,随
着全国保险业务的发展,社会影响的扩大,计划生养政策手段的强化等等,农民参加
保险的观念不断增强。他们开始理解到了参加社会保险对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觉
性不断进步。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顺应农民需要而推出了《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山东烟台从1989年开始,大胆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取得了极好的社会
效果。推进中国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既具有必要性,也具备了可能性。
日本的“共济”形式,波兰的同一模式,法国的多渠道机制,都值得我们认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