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的比较研究(3)
2017-09-14 04:35
导读:中日两国社会制度完全不同,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差距很大。所以,照 搬日本的方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行不通的。我们不能放弃集体经济的优越
中日两国社会制度完全不同,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差距很大。所以,照
搬日本的方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行不通的。我们不能放弃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但是,
日本政府在自耕农经济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引导农民走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险之路,方法
上有值得鉴戒之处。
二
在欧洲,前波兰政府于70年代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全国性的同一部署。19
77年7月1日,波兰议会通过了关于农民退休的法令,并从当日起在全国施行。该法规
定的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是:国营农场的职工、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小组成员以及个
体农民。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组建,资金由国家财政出2/3,农民交纳保险金占1
/3。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条件为:第一,农民每年向国家交售价值为1.5万兹罗提
的农产品,男性农民必须交满25年,女性农民必须交满20年;第二,农民从参加保险
之日起,按年交纳养老保险费,交费标准按农业生产者每年土地收益的8.5%计算,交
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为止。农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年龄上男65岁
,女60岁;达到养老年龄后,必须将耕地交给自己的继续人或国家经营。按规定,农
民退休后的养老金按月领取,标准以退休前5年均匀向国家交售农产品的价值计算,分
为35个等级,最低每月可领取1500兹罗提,最高6500兹罗提。
这是一种独树一帜的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它的好处是:社会保险能迅速落到实处
,政令畅通,易于调节,运作简便,治理本钱也较低。实行该办法的不良后果是:随
着农业人口的增长,农民均匀寿命的延长、物价指数的上升,需要有越来越多的退休
养老金付出,国家的包袱必然越背越重,终极会形成难以为继的局面。而且,社会保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险治理上的同一性与独立性要求往往难以两全。这种体制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一种改
良,它未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我们应当重视它引导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
具体做法。
法国农村社会保险则是通过“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形式来实现的。它的治理机构
为全国性的“农业社会互助金治理处”。这是法国第二大社会保险机构。参加保险的
人逾600万,占法国总人口的10%,囊括了所有农村人口。
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由多方面构成。第一,是农业人口所交纳的各种保险金。这
种保险金包括两种:一种是职业保险金,含疾病、工伤、残疾、丧偶、死亡、年老、
生养、失业和家庭补贴等各项目;另一种是附加保险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险的治理、
卫生和医务监视等。农业职员交纳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又分领薪职员(雇员)和非领薪
职员(雇主)两类。领薪者按实在际收进(含现金和农产品两个部分)计算。生养、
疾病、死亡保险按工资总额的5.5%计算;丧偶保险按最高工资的0.1%计算;失业保险
按最高工资4倍的1.7%计算;附加退休金根据协议分别计算;家庭补贴比例根据投保人
的要求而定。所有的保险金都在工资中直接扣除。而非领薪职员即雇主的保险金计算
为:职业保险金比例标准与领薪职员一样,只是按实际收进为计算基数;农业经营者
(包括多种耕作和畜牧业经营者),必须交纳老年保险、农业经营者疾病保险和家庭
补贴等保险金;从事土地翻耕、播种、种植蔬菜、经营畜牧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主,
与农业经营者交纳的保险金种类相同,但保险金的计算基数不同,其基数由企业支付
给工人的工资总数和企业主本人的工资组成。第二,是所谓人口补偿,即投保人比例
较高的保险体制有义务在财政上支持投保人比例较低的体制。农业社会互助金的人口
补偿来源,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28%左右。第三,是所谓家庭补贴,它由全国家庭补贴
金库提供,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4%。第四,国家财政预算补贴和国家对家庭的补贴,
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14%左右。第五,部分税收政策上的补贴,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