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研究:交流与沟通”学术会议述要(4)
2017-09-15 06:47
导读:。有学者指出,在实地调查可以发现,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法官一味追求立案和解决纠纷 的数目,往往会过多地涉进基层事务,如主动鉴定和评判村委会与
。有学者指出,在实地调查可以发现,一些地区的法院和法官一味追求立案和解决纠纷
的数目,往往会过多地涉进基层事务,如主动鉴定和评判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提留合同
、动辄应激发出对村民的“支付令”等等;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农村法律建设走
向发展的体现,但实际上,支配这类法律行为的是经济的逻辑,由于法院的收进实际上
是与立案和判案的多少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下,甚至某些重要的统计数据也
丧失了作为法制建设之指标的意义。
但也有学者指出,与其说是经济逻辑支配着农村地区法院和法官的行为,倒不如说
是政府政治逻辑的支配作用更加明显和强大。由于在现有体制下,各级法院在人事权、
财权和事权等方面均受制于同级政府,因而它只能成为同级政府推行行政治理的工具,
其下属法院或基层机构往往成为行政治理部分的强制执行机构。那些已经缺失了原本意
义上的法律执行和法制建设并非解决法律纠纷的法律工具。
超出上述研究视野的则是有关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所谓“乡规民约”的研究。对于
前者,有学者指出,现在的中国农民决非过往那种不懂法律的“法盲”,在日常的社会
生活中,他们已经较多地利用法律观念和规定处理相互间的纠纷。由此可见,还应当对
中国农民传统法律意识题目进行深进的考察和研究,由于现实的情形显然与以往的熟悉
有所不同,提示着过往那种对于中国农民法律观念和意识的见解也许并不正确。对于后
者,有学者以为,重新出现于中国乡村的“乡规民约”这种非正式的、地方性的规范(
或称之非正式法律)是一种相当新奇的现象,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对这种规范的
分析可以揭示出社会在形成这种规范方面的诉求和国家对其认可的动因,可以发现其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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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国家与社会的讨价还价过程及其特征,进而可以追究形成这种规范背后的文化资源
(如“息讼”)以及这种资源与现代性资源(正式法律中所体现的现代观念及价值,如
“争讼”)之间的紧张。而其最后结果则可以透视出中国依靠其自身的路径而进行的社
会转型所可能形成的特有的社会秩序及维续这种秩序的制度安排或结构。
这是由于中国1978年的改革,是从“全权性国家”撤退为其出发点的,而且在某种意
义上是以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的理想状态为其目标的,这就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
架构具有了现实解释的和分析研究的意义。但是,国家能力的重新界定以及社会的建构
并不是一种静态的安排,而更多地是一种互动(讨价还价)中的动态进程,这是社会转
型的规定性所致。而这种中国改革的特有方式不仅隐含着中国文化相对温顺的品格,而
且由于它只是一种手段,所以它对于任何制度安排或思想观念不具有预设性的认定;更
为重要的是讨价还价这种方式中规定着制度修正、制度创新以及观念天生的渐进性及温
和性。在这个意义上讲,“乡规民约”的研究将会涉及那种有可能形成国家与社会间新
制度安排或结构的讨价还价类型,亦即研究那些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具有意义的讨
价还价方式。
有意思的是,会议对上述题目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单纯意义上的法学研究,预
示着中国农村题目的研究将会走上一条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道路。而这种预示又因会议
对农村研究方***的调度关注而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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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等诸方面仍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时期,从本次会
议关于村民自治与农村法律等题目的讨论中足以证见这些变化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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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为中国农村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经验。本次会议以相当精力尝试沟通各学科
之间对中国农村题目的研究,并回应研究所带来的困惑,其中主要波及了有关研究的方
***和知识论的题目。
有关方***题目的讨论首先是从理论预设与实践调查的紧张关系开始的。由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