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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兼论农民的合作能力(3)

2014-12-05 01:38
导读: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力,其典型是自上而下规定收取共同生产费及其他各种数不清的费用,大都是凭借行政强力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依靠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强力,其典型是自上而下规定收取共同生产费及其他各种数不清的费用,大都是凭借行政强力来收取,这种凭借行政强力的收取费用的办法当然会有效,农村必要的公共物品特别是生产环节的农田灌溉大多有保障。但是,正如地痞凭借个人暴力为村庄公共物品筹资时会顺便为自己捞一把一样,乡村可以凭借行政强力筹资,就为乡村乱收费开了口子。正如今天所有人都看到了的,乡村成为加重农民负担、巨额村级债务、不良公共工程的罪魁祸首。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当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不再允许乡村凭借行政强力收取任何费用,希望农民通过“一事一议”和“谁受益谁投资”来解决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的问题。

这样一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就陷入一个不良循环,农民缺乏合作能力,因此不能内生提供公共物品→乡村凭行政强力干预为农民提供公共物品→乡村凭借行政强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允许乡村插手农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由农民自己合作来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农民不能合作解决公共物品供给→乡村不能不插手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尤其重要的是,正是农民不能合作,才需要乡村组织插手村庄公共物品供给,而正是不能合作的农民缺乏抵制乡村组织凭借行政强力谋取私利的能力。在农民具有合作能力,村庄秩序可以内生的地区,不需要乡村组织插手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乡村组织即使插手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也因为农民具有合作所产生的监督约束能力,而使乡村组织不敢借插手村庄公共物品供给来借取私利。


二、建立和维持秩序的前提

从今天农村的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都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状况,传统的宗族宗教组织大都解体,农民内生合作能力极其贫弱,离开外生型的组织,村庄秩序难以达成,农民的生产生活现状难以维持下去。自上而下凭借行政强力的乡村组织就不得不介入到村庄秩序的建立中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因此,的关键就不应该是取消乡村组织甚至不是要削弱乡村组织,而是要约束乡村组织,不是要降低乡村组织的行政能力,而是要监督乡村组织行政能力的方向。当前缺乏合作能力的农村需要有强势的乡村组织,但这个强势的乡村组要受到有力的约束。

约束乡村组织的办法很多,其中一个已经屡次使用但屡次无效的办法是自上而下制定政策。强有力的乡村组织习惯于借建立村庄秩序来侵害农民利益,中央便一次又一次地颁布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甚至。以农民负担为例,从1980年代未到2000年,仅中央一级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就下发20多个,但农民负担的顽疾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不仅农民负担没有缓解,而且诸如村级债务恶性膨胀等不良行政事件层出不穷。无论中央下发什么样的文件,颁布什么样的政策,乡村都有办法作于已有利的应对和变通,最终将中央政策变成一纸空文[7]。正是因为十多年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中央才下决心在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三提五统,仅保留由财税部门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部分省市已取消)及两税附加,并不再允许以共同生产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对于村一级重要的公益事业,采取由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对于生产性的公共物品,采取“谁受益谁出资”的办法筹资(筹劳)。乡村两级除了由财税机关征取的两税两附加以外,不能再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任何资金。这样一来,就终于堵死了乡村组织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当然也不是所有地区的农村都已经堵死)。

这样堵死乡村组织向农民收费的口子,产生了一个意料之外的问题,即当农民由于缺乏内生合作能力而不能在公共物品供给中达成协议时,乡村组织无能为力。之前是凭借乡村组织以强势行政力量,向农民摊派用于村庄公共物品建设的费用,从而也就提供了农村基本的公共物品(最典型的是农田灌溉),现在,一方面是农民自己不能合作起来提供这些基本的公共物品,一方面乡村组织没有资格和能力来提供这些基本的公共物品。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其结果却可能是,虽然乡村组织少向农民收了数十元的费,农民却因为基本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而减少了数百元的实际收入。(前述例子中,每亩仅收10元用于灌溉农田,就可以避免平均达20%以上减产的例子。减产20%,即减少100多元纯收入)。税费改革的结果可能走向税费改革目的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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