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兼论农民的合作能力(7)
2014-12-05 01:38
导读:县级民主与乡镇民主同又不同。从直选的角度看,县乡两级的人口规模都大大超出了选民仅通过生活交往可以了解的范围,而必须有竞争性选举的因素加入
县级民主与乡镇民主同又不同。从直选的角度看,县乡两级的人口规模都大大超出了选民仅通过生活交往可以了解的范围,而必须有竞争性选举的因素加入进来,在缺乏专门服务于选举的政治性组织的情况下,县乡直选的操作难度很大,黑金势力的介入难以避免。因此,在我们看来,县级直选与乡镇直选一样,均非较优的选择。这是县级民主与乡镇民主同的方面。
县级民主与乡镇民主不同的方面最明显地表现在强化人大制度的后果上面。县一级在中国上一直是一级完整的政权,具有完整的机构和完备的职能,强化县级人大的职能,既不会产生强化乡镇人大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又可以有效监督约束县级行政的谋私倾向。
从与乡镇人大的比较来看,县级人大代表一般有数百人之多,公开及隐蔽贿赂人大代表十分困难,甚至没有可能;强化县级人大职能虽然会增加县级地方主义倾向,但县一级具备完整的各种组织结构,中央可以通过行政之外的力量如党组织、司法、审计等系统来克服这种地方主义倾向;县级人大现在即有常设机构,强化县级人大职能,并不会因此增设机构和增加行政成本。
强化县级人大的具体办法是赋予落实县级人大在县一级作为权力机关的实际地位,真正由县级人大选举监督县级行政首长,由县级人大掌握通过县级财政预算的权力和在重大事务中的决策权力,从而防止县级行政借设在乡镇派出机构的强势行政来谋取私利。
强化县级人大职能的一个前提是允许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可以与村委会选举结合地来,实行小选区制,即1-2个村委会(约3000人)选举一个县人大代表。小选区的办法容易将本乡本土的农民选为人大代表,这些由小选区选出来的人大代表再按乡镇行政建制组成人大代表团,这样,由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按乡镇建制组成的人大代表团就既可以参与对县级行政的监督约束,又可以参与对所在乡镇县级行政派出机构乡公所的监督约束,无论是乡公所为已谋私还是县级行政借乡公所的强势行政能力谋私,都由于县人大代表强有力的监督约束能力和敏税的利害感受能力,而得以防止建立强势地方行政能力又防止地方行政谋私倾向的两个目标,都可能因为强化县级人大的职能而达到。
四、结语
以上讨论,可以简单表述我们的意见如下:
1.九亿农民必须生活在有秩序的之中,尤其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物品供给必须得到保证。
2.有两种形成秩序的办法,一是行政嵌入,二是村庄内生。
3.绝大多数中国农村很难产生内生秩序。革命运动和市场的双重冲击,后发外生型化具有从经济和文化方面剥夺农民利益的本质特征,处于转型时期的九亿农民将长期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状况,使农民原子化倾向空前扩大,农民合作能力急剧降低,传统的以宗族宗教组织为载体形成的村庄内部合作和人民公社通过扩大组织规模降低组织交易费用形成的合作都不再存有,当前的农民成为中国上最“不善合”的农民。除少数例外,产生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十分薄弱,行政嵌入不可缺少。
4.也就是说,当前中国农村的状况需要有一个强势行政能力的地方行政,以介入乡村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上来,以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公共物品供给。当前学术界那些将农村所有都归结为地方行政过于强大的意见大成问题,那些主张削弱地方行政能力的意见,是值得商榷的。
没有强势地方行政,无法维持农村的秩序,但如当前所有人都已经看到的,不受约束的地方行政会借强势行政能力来谋取私利。
5.很多人期待通过村委会和农民协会来维护农民利益(权益),约束强势的地方行政的谋私倾向,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原子化的农民无法承载起诸如村委会和农民协会这一类通过内部民主产生的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因为高度分散的农民与高度组织起来的地方行政掌握着完全不对称的资源,地方行政可以轻易收买由农民选举产生用以维持自己利益的村干部和农民协会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