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兼论农民的合作能力(8)
2014-12-05 01:38
导读:6.在村庄秩序无法内生,行政嵌入村庄秩序成为宿命,而村庄内部选举产生的组织也无法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既保持一个具有强势
6.在村庄秩序无法内生,行政嵌入村庄秩序成为宿命,而村庄内部选举产生的组织也无法真正维护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既保持一个具有强势能力的地方行政,同时又可以借体制内的力量来监督约束地方行政,以防止地方行政借强势行政能力掠夺农民谋取私利。
7.自上而下的体制内监督力量已经被20世纪80年代以来近20年的减轻农民负担的实践证明行之不通。可以指望的体制内的办法是县乡民主。
8.因为缺乏可以用于竞争性选举的性组织,县乡直选的可能后果是黑金势力的介入,县乡直选之路难以行得通。
9.强化县乡人大职能,尤其是强化县乡人大代表的竞争性选举,落实县乡人大对县乡行政领导人的选举权、监督权,对县乡财政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是一种既合乎中国基层政治制度安排,又可以满足保持乡村秩序两个基本前提(要求)的较好的办法。
10.相对说来,强化县级人大的职能比强化乡镇人大职能好处更多,效果更大。一方面,县一级建制大都历史悠久,职能稳定,机构健全,一方面,县一级具有民主政治所需要的纵深空间。
11.如果可以通过强化县级人大的职能,来有效监督约束县级行政,则可以改当前乡镇政权为县级派出机构,乡镇一级不再设立党组织、政府、人大,政协等四大班子或五大班子,而仅设一个县级行政下派的乡公所,可以由乡镇党组织负责人兼任乡公所负责人。乡公所结构简单,职责明确,可以适应当前中国大多数农业型农村地区的实际需要[10]。
12.村庄层面保持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虽然既不能独立提供村庄内生秩序,又不能有效维护农民权益,但村民自治制度是目前村一级可能安排制度中最好的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可以与竞争性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制度结合起来,从而在村庄层面产生体制内的约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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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竞争性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制度可以采用小选区制,即一个选区只产生一个代表的办法,由同一乡镇选举产生的所有人大代表组成一个人大代表团,这个代表团在县级人大行使监督约束县级行政权力的同时,也监督约束本乡镇所在县级行政的下派机构乡公所的工作,从而防止乡公所谋利私利,督促乡公所为实现乡村秩序而强势行政。
14.简单地说,我们认为当前县乡村体制改革应从农村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强势地方行政能力,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具体目标用六个字概括即为“强县、弱乡、实村”。弱乡不是指弱化乡镇一级的行政职能,而是简化乡镇一级机构,变乡镇政府为县级派出机构。
15.“强县、弱乡、实体”的县乡村体制设计目标地区是占全国农村绝大多数的农业型地区。
注释:
[1]参加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2002年第3期。
[2]如小型灌溉设施,见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经济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
[3]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4]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意义庄》,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87—194页。
[5]苏力:《阅读秩序》,山东出版社2000年版。
[6]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7] 贺雪峰、王习明:“农民负担的现状与症结”,《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
[8]参见徐勇主编:《“两推一选”书记镇长》,
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参见贺雪峰:“半熟人社会与竞争性选举”,《中国农村》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参见贺雪峰,董磊明:“农村乡镇建制:存废之间的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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