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2)
2015-02-18 01:23
导读:3、为了保障公司章程内容的完整,《公司法》对于各类公司章程还规定有任意性规范或推定性规范,但其数量较少。在多数因家中,公司法为实现对公司
3、为了保障公司章程内容的完整,《公司法》对于各类公司章程还规定有任意性规范或推定性规范,但其数量较少。在多数因家中,公司法为实现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控制,通常采取不同种类的示范章程供股东选用,目前中国仅对上市股份公司规定了公司章程指引,而对种类有限责任公司则未作统一性规定。
从实践来看,目前公司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控制主要存在两万面的问题,一是有关公司章程的内容推定规范和必要条款规则过于简单,示范章程或指引不完善,有关的内容也不尽合理(如董事会与经理权力);另一是有关公司章程的强行法范围不明确(章程合法性标准不明),在实践中往往将示范章程整体看作强行法规则,不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要求对章程条款的变更交行政机关批准;此外,诉讼制度也不完善。
二、公司内部机构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不同类型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尽相同,但通常的公司至少具有以下两类内部机构:(1)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构。根据现行法规,不同类型公司的决策机构不尽相同,例如在《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其重大事项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和董事会;中外合营公司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公司决策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以会议决议方式形成公司意志和公司决策,确定公司的基本
规章制度和经营投资万案,按照多数公司章程的规定,此类机构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2)公司执行机构。此类机构的基本职能在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确定的公司意志利公司决策;在中国公司法实践中,公司执行机构通常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经理及由其领导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执行机构与公司处于代理关系中,执行机构本身井无独立的利益与意志;公司执行机构可以表现为一公司部门,也可以表现为若干经营管理人员,其职权行使或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或者须有公司章程或决议文件之授权。
除上述内部机构外,公司的下属企业或经营机构在公司法实践中也是普遍引起争议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除公司直接管理的车间分厂外,公司下属的企业或经营机构可以分为两类:(1)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非法人经营机构。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此类分公司或非法人经营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核算与纳税,但同样应履行工商登记程序,取得非法人性质的营业执照。(2)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组织。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再投资下设子公司或者企业法人组织,此类组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和公司能力,独立核算与纳税,应当履行工商登记程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由于《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原则上禁止其他公司再投资设立全资下属公司甚至其他的企业法人。因此,现行公司法和企业法实际上并未为集团性公司提供必要的法律条件。
(一)股东人会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股东利益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公司权力机关。但股东大会并非常设机关,也不能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其权利行使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进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万式。其中公司普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于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具有以下基本职权:
1、审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审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4、审批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批公司年度报告;
6、议决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