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6)
2015-02-18 01:23
导读: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往往对上市公司的运作带来极大的问题,这就是说,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往往表现出两种倾向: 其一是,控股股东一
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往往对上市公司的运作带来极大的问题,这就是说,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往往表现出两种倾向:
其一是,控股股东一股独大,持有上市公司远超过绝对控股比例的股权。此种股权结构的客观后果在于,公司的绝大多数董事席位均由控股股东把持,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中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发言权,因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中没有异议而使小股东及其董事代表对会议失去了任何积极性。此种情况实际上增大了独立董事的负担;此种惜况往往使得上市公司旧有的体制习惯得以保留;此种情况使得控股股东易于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而不受非议;在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并且丧失了融资功能的条件下,该上市公司往往陷入难以解脱的困境。 其二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过度分散且两个(或数个)大股东持股接近。此种股权结构的客观后果在于,公司的董事席位主要由两家股东均等控制,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几乎就各议决事项发生争议,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难于作出决议甚至难于召集会议,上市公司被冠以收购概念股频繁招致收购战。此种情况也同样增大了独立董事的负担;此种情况往往使街上市公司的运作和经营受到极大的。 四、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议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议决程序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其程序为: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持股在10%以上股东的书面提议后的15日内应依据法律和诚信责任决定股东会召开事项并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持股在10%以上的提议股东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反馈意见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的15日内自行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因特殊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会议提案。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拟议决的事项提出提案;监事会或持股在10%以上股东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完整的提案;对年度股东大会而言,持股在5%以上股东或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应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董事会在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并发出通知后,不得再提出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15日前公告通知,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具体,且应将其内容充分披露,仅列明"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者,不能视为提案,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法定出席人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仅限于登记日有效持股的股东或者经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履行出席登记手续;现行法律尚未对股东大会的法定出席人数作出规定。
会议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在提议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如董事长未能指定主持会议董事的,在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该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职责,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表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选举董监事的提案应当逐人表决;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决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见证。公司董事会或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提案的合法性、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在利益争议情况下,程序规则具有重要作用。
(二)董事会的议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