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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3)

2015-02-18 01:23
导读:7、议决发行公司债券: 8、议决公司的分立、合开、解散和清算: 9、议决公司章程的修改: 10、议决回购本公司股票: 11、议决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

7、议决发行公司债券:
8、议决公司的分立、合开、解散和清算:
9、议决公司章程的修改:
10、议决回购本公司股票:
11、议决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的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在上述决策权中,前5项可以普通决议通过;后6项因与股东自益权有关,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值得说明的是,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目前要求上市公司遵照适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控股股东的股份表决权规定有若干限制。这主要包括:(1)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2)股东会在议决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该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管理制度和其大重要事项的公司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也是非常设机构,其职权行使主要是通过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议方式实现的,而一般董事在法律上通常并不具有执行公司行为的权力,这与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制度有所不同。依中国《公司法》,代表公司对外从事公司行为的通常是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经营理人员:但由于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代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实践中还可以直接签署或者授权经理人员签署合同文件和法律文件,故董事长和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均具有公司执行机关的性质。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其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上市股份公司须在章程中对于代表关联股东董事的会议表决权加以限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职权:
l、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人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励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机构
在中国公司法实践中,经理多称为"总经理",经理与由其领导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它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职权主要为:
1、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5、提请聘解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人选;
6、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权之外的管理人员:
7、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8、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于公司法赋予经理以很大的权限,为了避免经理(或经理与董事共同)从事有损于股东的行为,《公司法》对于经理和董事的职权行为做了以下限制:(1)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负有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其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金开立个人名义存款,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4)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事同业竞争活动和其他利益冲突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其个人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从事交易;(5)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此类规则具重要意义,但并未限制大股东和法人股东。 (四)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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