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4)
2015-02-18 01:23
导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监事会,它是由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3名以上)组成的,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行为实行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监事会,它是由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共3名以上)组成的,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监督机构。监事不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也不干预董事会正常行使职权,但可列席董事会。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一般以会议决议方式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对于董事和经理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和违法行为还可以独立起诉。
(五)董事与其他高管人员
《公司法》57条和58条对于公司执行机构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设有若干资格限制;该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有财产犯罪或被剥夺权利犯罪,执行期未逾5年的;(3)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告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破产清算完毕未满3年的;(4)有违法经营记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期限未满3年的;(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6)现任的国家公务员。
根据《上而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惜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尽管在我国公司法规框架下,上市公司董事并无执行权,但现行法规赋予其较多的义务与责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l、忠实义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屡行职责,为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经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台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6)不得挪用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8)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9)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2、勤勉义务。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形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1)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决策权,不得受他人的操纵;非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权利转授他人行使;(5)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3、民事责任。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时,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或离任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