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7)
2015-02-18 01:23
导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依法应循以下程序: 会议通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由董秘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依法应循以下程序:
会议通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由董秘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提议时、经理提议时,董事长必须在章程规定日期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如有特殊原因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权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会议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临时董事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生效。
会议议决。董事会会议上,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审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往往是股东大会或公司重大决策的先导,具重要性;在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或公司控制权冲突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争议较多,程序问题重要。
(三)章程和议事规则赋予经理机构的投资与资产处置权
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赋予经理机构以一定的投资权、决策权与资产处置权,此点值得重视;通常包括:
中国大学排名 1、 临机处置权。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如有需要立即做出决定而无法等待董事会议决的情况下,由总经理或由其与董事长商定后,可以先行处理,但需提交下次董事会会议确认。此为法律认可,但须公司章程明确授权。
2、 贷款决策权。根据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理机构通常具有在一定数额之下的贷款决策权,在有的公司中还有相关的担保决策权,其数额限制通常较资产处置与投资限额为高。
3、 资产处置权。根据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理机构通常只有在一定数额之下的固定资产处置权或决策权,其数额限制通常较投资限额为高。
4、 投资决策权。根据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理机构通常具有在一定数额之下的投资决策权,其数额限制通常较资产处置与投资限额为低。
值得说明的是,经理机构享有的上述决策权与处置权中原则上不含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处置权(但实践中有不同主张):此类决策处置权对董事责任的影响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认识。
上,股份公司规则中对执行机构的权利限制具有两重性;过严的权利限制不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而过松的权利限制则不利于对不公平交易或舞弊行为的控制;就董事而言,多追求规则的明确性和股东大会授权程序。
五、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
在现代各国的证券法中,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则正在成为一项独立的系统的制度,它不仅令股票发行人和承销人负担募股信息披露责任,而且令发行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负担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某些学者和专业人员甚至主张将其进一步扩展为内容更为广泛的"持续性责任"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发行人公司及与之相关的当事人有责任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地披露与拟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及时、准确、持续地披露与已上市股票价格和利益有关的一切信息,有责任抑制和避免一切影响持股人重大利益的欺诈或误导行为、内募交易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业竞争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和其他利益冲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