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8)
2015-02-18 01:23
导读:像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制度一样,我国的证券法规也赋予上市公司以某种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按照这一制度,上市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公开、公平、及时
像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制度一样,我国的证券法规也赋予上市公司以某种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按照这一制度,上市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公开、公平、及时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一切有关其公司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以便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重大事件置于投资公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以使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有效、公开和充分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并不限于(甚至并不是)对上市前招股
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这一责任更偏重于对公司上市后有关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即时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类型
按照学者们的认识,上市公司有责任持续披露的信息具有广泛的涵义,它不仅包括公司应当定期公布的法定报告,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而且包括公司依法"必须公布的交易事项",同时还包括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披露和内幕交易披露。凡属于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凡属于有助于平息对公司证券造市或操纵情况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信息,凡属于可能影响证券持有人证券利益的信息,凡属于涉及证券持有人公平待遇的信息,均在披露之列。
根据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负有持续性披露责任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 定期报吉。上市公司于每年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必须依法披露的中期报告(基准日为6月30 日)、公司于每年年终后的4个月内必须依法披露的年度报告(基准日为12月31日)、公司于每年规定期限内必须依法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等。此类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须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公司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 2、 重大事件临时公告。根据《证券法》、《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凡发生了法规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必须立即做出临事性公告;其申法规中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经营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债务、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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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收购公告。凡实施了公司收购行动的投资人,在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和30%时,应当按照法定规则披露信息和进行收购公告。上市公司在收到收购人提交的报告时,也有责任做出公开披露。
4、 其他信息披露。根据法规要求,在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市价产生较大影响或误导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传媒消息时,即使该消息不属实,上市公司也有责任立即在消息影响的范围内做出澄清公告。
上述定期报告的内容极多,是交易所监管的日常工作,而临时公告多数情况仅限于对重大事件进行公告。根据《证券法》、《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此类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开向公布,说明事件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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