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运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差异的比较分析(5)
2017-09-06 02:14
导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单项项目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比较分析上述有关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规定可知:(1)对谨慎性原则的体现问题。《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这是《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所未能做到的。(2)对减值因素的考虑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主要是市价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因素;而《准则———固定资产》除了考虑上述减值因素外,还充分考虑了企业所处环境、产品营销市场、利率、预计使用方式等的变化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更为合理。(3)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素的考虑问题。《企业会计制度》中给出了五种情况下企业应百分之百地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准则———固定资产》所未能涉及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Ⅲ有关教科书与《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固定资产》的比较分析
1固定资产的定义
《邓本》根据当时执行的《国营
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界定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项价值在制度规定的金额以上。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一律作为低值易耗品。”《邵本》对固定资产定义为:“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将水运企业固定资产界定为“水运企业营运生产用的主要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以上,非营运生产用的设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2年、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的范围,否则,列入企业的低值易耗品。”《邓本》中有关固定资产的界定较为粗糙,仅考虑使用年限与单位价值两项因素。与《邓本》相比,《邵本》中对固定资产的界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更接近,考虑了固定资产的作用类别、使用年限与单项价值三个因素,即在区分营运生产用和非营运生产用两种类别的前提下,再考虑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但与《准则———固定资产》相比,其局限性表现在《邵本》中对固定资产的界定限于描述性说明,未能触及固定资产的本质属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邓本》指出:“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按以下两种情况作价记账:(1)根据合同规定以到岸价结算船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接(车)船费(在驶抵船厂的第一航次运费收入扣除有关运输支出的净额,应予抵扣),以及车(船)的第一次修理、改装、增添设备等费用后的价值记账。(2)根据合同规定以离岸价结算船价的,按买价加上进口税金后的价值记账。第一航次的运费收入及有关运输支出(含接车费、接船费),列入营运收支核算,所发生的修理改装、添置设备等费用,按正常的资金渠道结算。用专用拨款、专用资金、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港务管理费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发生全部成本记账。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账。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账,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更新改造基金等预算外资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之内。如果调入调出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账。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记账,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记账。”《邵本》指出:“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计价,如果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有差异时,以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由企业承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证的价值,加上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重置价值计价;企业通过借款或外币借款取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外币汇兑差额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后发生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也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相比,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