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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社会构造相应发作着调整与变革。而与此同时,社会经济增长的过程中,社会认识遭遇到史无前例的冲击,特别是市场经济范畴中对利益的追求深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对经济利益的狂热追逐,对物质愿望的不满足,直接而有力地改动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认识观念,把追求利益作为本身的最大目的,把别人作为本人到达目的的手腕。一切以本身利益为重,这样,必然招致个人在追求本身利益的过程中,形成对别人利益的伤害,只尊重经济规律,尽可能地取得最大利润,却不尊重别人利益的获取,致使社会次序呈现紊乱。而市场经济又是一种规律经济,在个人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知觉的无视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伦理标准,特别是本身民族传承下来的优秀传统。真免费论文网如集体协作的团体肉体,见义去利的牺牲肉体,忠实守信的美妙质量。这些最能表现中华民族美妙品德的传统在当代社会转型时期呈现令人寒心的滑坡,个人至上主义,金钱万能主义,只需本人能到达目的,能够不守承诺,呈现社会道德的失范,其中最突出的,是诚信的缺失。2002年,我国因诚信失范形成的经济损失达6 000亿元,一个让人嗔目结舌的数字。这样的现状,已惹起了人们的激烈关注。
近年,对诚信问题的讨论日显,且一浪高过一浪,全社会召唤诚信,当社会在某一个时期,一种资源越来越被人们所呼吁的时分,也就是我们最需求它的时分,也就是这种资源最稀缺的时分。诚信便是如此,诚信是一种资源,是一种美妙品德,更是一种底线伦理,对诚信的渴求的背后是诚信资源的缺乏,形成这一现状的本源是在于从方案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人们传统思想遭到新思想的冲击,在转变过中因不能自然过渡而呈现断裂,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是规律经济,更应是一种法制经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如只遵照客观经济规律,只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本身行为对别人利益的影响,必然会呈现经济行为的无伦理,而市场经济又是开放的,本身无伦理的行为会在交往中像波浪一样,一圈一圈的向出堆积,当个人的行为扩展化为集体的行为时,整个经济的无伦理就构成了。
国内的许多学者也正是把视角置于经济范畴中去发掘经济生活中诚信的本源,并在此根底上探寻一种挽救诚信危机的合理性建构,把这种建构诉求于道德,以为诚信的缺乏是道德的失范所致,应把树立诚信的观念重心放于道德的范畴之内,强化道德认识,树立诚信观念,在经济生活中以道德来谐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把市场经济塑造为一种道德经济。笔者也很赞同,将经济行为道德化,确实是一种最为可取的思想方式,市场经济最终也应以这种方式表现出来。但对国人来说,这一合理性的建构能否能立竿见影,能否能在短时间内将经济行为道德化,无疑,道德面对如此严竣的艰难,是无法做到的,更何况,诚信问题已不再仅限于经济生活中,在日常生活中,诚信的丧失随处可见,朋友言而无信,社会交往无信,呈现的诚信危机已扩展到了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如若把诚信诉诸于道德,笔者以为,诚信不如诉诸于法律,这应是一种更为快捷,更为有效的改变办法。
将诚信立法,笔者以为是一项火烧眉毛的工作,固然在我国现阶段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已触及到了诚信道德,但都显的脆弱无力,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因而而对本人的诚信丧失行为认识多深,而照样呈现诚信的不在场,究其缘由,一是人们法制认识的恬淡,二是诚信都只是零零散散的呈现在各项法律中,并没有构成完好的法制体系,而人们法制认识的单薄,常常难以构成统一的认识,这样,诚信失范依然还是一种危机,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挽救,改动这种现状,应该树立一套特地的诚信法体系。
将诚信立法,必然牵涉到诚信立法何以可能,诚信立法的必要性等一些问题,故笔者试图从以下阐述中停止讨论:
一、诚信的含义
诚信是一种道德,诚信:“诚者,从言也,信者,从人也”,诚信的实质就是关于于人的言行品德。其中,诚有真心诚意,老实不欺之义,它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便已表现出来,在孟子那儿得到进一步开展,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视诚为人内心涵养的一种办法,是取悦别人的一种美妙质量。诚信在《中庸》中被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把诚视为一种天赋的道德,“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诚为一种先天的认识,正由于诚是人性之天性,又“修道之谓教”,可晓得是能够修的,故人能够不时的进步本人的道德涵养,因而,诚信一词,诚表现的道德的内化,“诚于中而形于外”,诚更多的表现了道德的自律。
另外,诚信之信,信为置信,信任之意。中国社会是一种人情社会,人际交往被披上了厚厚的温情脉脉的大衣,这件大衣就是人与人之间盲目维系起来的信任,孔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将信视为人际交往必备的品德,孟子说,“言必信,行必果”,强调人们言行应遵守承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信更多的表现了个人与别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应树立在“信”之上,信是道德外化的表现。“诚信”正是从内到外两方面表现了人与人之间取最少的道德准绳,朋友无诚信,则不可交,商人无诚信,则买卖不兴,官员无诚信,则民不服,君臣无诚信,则社稷不守。诚信不只表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中,维持着人与人的正常交往,同时,诚信又是社会次序得以有条有理、政府治国赖以稳定的重要道德准绳,“格物,致志,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中,诚信起着重要的纽带作用。 经过对诚信本源的探析,我们晓得诚信首先是以一种道德范畴表现出来的,道德对人们的作用是自律的,每种道德只要转化为个人本身的内心信心,道德才干发挥它实质的作用,但道德在人们内心的构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通常需经过对道德概念的认识,再经过各种途经的学习和教育,最后才干到达自律的阶段,而这一过程是逐渐完成的,以至需求漫长的时间,缘由有二:一是人性的差别,每个人对道德概念的认识和承受,然后转化为内心信心的时间是有分别的,时间的先后必然构成个人道德身律完成的不分歧和不均衡。二是整个社会无道德的大环境,常常会打击个人的道德的积极性,致使个人在塑造本身道德的过程中,由于我们中国人的从众思想而放弃,“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便是如此。
因而,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短时间内构成统一的道德认识,是理想的,是难以完成的,即便有一天完成这种状态,也需几代人的不时努力,既如此,我们为何不试图经过更为有效的途经呢,故笔者以为,为诚信立法不失为上策。
二、诚信立法的可能性
诚信是一种道德,诚信立法的可能性就是道德立法的可能性,道德和法律都是为了谐和人与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从时间上看,道德先于法律,在原初社会,当人们在理论过程中,人的二重性经过物质利益表现出来时,道德并产生了,道德的最初作用是为了谐和个人需求与别人需求的合理分配,进而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展,历史开展的演化,道德内容不时得到丰厚,逐步构成更为复杂,更为庞大的认识体系,很多哲学家将道德的来源归之为人性,或者“人性善”,或者“人性恶”,或者“人性自私”,每种学说的产生都树立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因此在当时社会,在学说的某个方面,都有其正确的一面,且能自圆其说,不论哪种学说,关于道德的来源,都最终要放置于人与人的关系中才干停止更深层的讨论,所以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盲目维系的,需求交往双方对道德的盲目恪守,这种盲目维系和恪守是出自于交往双方的内心操守,以自律为高阶段,而人心愿望的不满足,常常会对这种自律以强有力的冲击,如若没有外在的标准限制,自律就会变的无律。当交往关系的一方从道德链条中缀裂开来的时分,道德对双方的谐和作用就不存在了,就呈现了道德的失范,道德作为主体间内心盲目维系的力气,对这种道德失范,虽会起一定改变作用,但假如没有更强有力的标准限制,道德失范就难以彻底改动,于是就呈现了法律,法律是由于道德自身的约束力显得微小的时分产生的,二者有着相同的作用,都是谐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内容上,道德是个相当广泛的概念,包括各种“应当”的概念范畴,其中,善,合理,公平,正义,义务,幸福等是道德的中心概念,道德就是一切表现“应当”的内心请求,而法律的内容相关于道德,范围小得多,它是以一种更具强迫力的手腕来完成道德不能完成的任务,每一种法律都源自于道德,而法律的内容又常常是经过道德范畴中最根本的概念嬗变而来的,从一定水平上讲,法律是一种底线伦理(道德),正由于法律与道德具有同质同源性,因而,当道德不能诉求于本身的时分,便能够诉求于法律,诚信也就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