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学毕业论文(6)

2014-06-18 01:23
导读:,由德国商法学者首倡,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其交易行为的效果。德国、法国的学者称之为外观法理,英美 法中称为禁反言(estoppel)。根据

,由德国商法学者首倡,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其交易行为的效果。德国、法国的学者称之为“外观法理”,英美

法中称为“禁反言”(estoppel)。根据该原则,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交易行为完成后,

原则上不得撤销;即使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仍然依照外观认定行为的法律效力。这里的“外观事实”有两方面内容:权利外

观和意思外观。所谓权利外观是指表明表意人为真正的权利人或真正权利人授权的人的外观事实。例如,表意人占有动产或是不动

产的登记名义人,表明其为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意思外观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所为的赋予对方权利、放弃自己权利或与对方发

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当表意人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事实的真实状态时,以外观事实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允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效力。外观主义着眼于对交易行为的合理推定,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

当说,外观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中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外观认定其效果意思的立法原则和学说,与民法相比,外观主义在商法中

的适用具有普遍性,既是商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又是行为效力原则、权利的取得方式、商事裁判准则,是架构商法内在体系的重要

元素。外观主义在商事纠纷的适用并非绝对强制性的,作为信赖外观的一方具有选择权,因此,在适用上是一种选择性准则,并且体

现了推定的法律技术[21]。
外观主义的法理念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并非仅作为民商法上关于私法法律效果的判断标准,也并非仅限于以确认交易效力为目的指

向。实际上,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外观事实推定权利的存在、主体和内容,是执行程序、行政程序等自由裁量程序中普遍存在的现

象。执行程序有关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除了动产、不动产可以适用物权公示原则外,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权利判断则须

借助于外观主义标准。按照外观主义,执行法官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将生活或交易中已经类型化或一般性

调整的权利表征形式,合理地识别判断为真实权利,当然这种判断并非终局确定的权利判断。而能够表征外观权利的,则为法定的公

示方法或实践中认可的非典型公示方法。物权法的巨大贡献是将各种物权的公示方法法律化、统一化,从而为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

官的权属判断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公示原则与外观主义一脉相承,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或者说物权公示原则是外观主义在动产、不动产上的具体适用。与物权(尤其是采矿权、探矿权、渔业权、海域使用权等物权)的法定公示方法相似的情

况是,专利权由专利审批机关授权登记、公告,商标专用权履行了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的程序,两者都

具备了登记、公告等法定的权利公示方法,因此,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作为执行标的时,执行法官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完全可以依

照法定公示的权利外观进行权属判断。这一点可以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

1款关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的规定中得到印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权利公示方法法定的基本逻辑是:国家意志主导与权利外观的表征。例如,不动产登记方法介入了国家公权力,国家机关通过采取登

记造册的管理措施,以国家信用对权利外观提供格式化的真实保障。由于国家信用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这实际上解决了公信力的最

本质问题。法定的权利公示方法固然稳妥,但也有不足:一是能被法定公示的权利相当有限,他们必须为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或

其他法律所明确承认。因此,对于那些没有法定公示方法的权利,如何识别就成为问题;二是即便是那些有法定公示方法的权利,如

果被“法律未入之地”或“法律难入之地”违反了,但又具有特定外观,并为特定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权利如何保护,也成为问题(

上一篇: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