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学毕业论文(3)

2014-10-03 01:25
导读:《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各国家机关纷纷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赔偿用度治理办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各国家机关纷纷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赔偿用度治理办法》,对国家赔偿用度的分级财政列支、赔偿用度的申请核拨条件、程序以及追偿、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并在1995年1月底前组建完成。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批复》。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连续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题目的解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暂行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于1994年12月2日也通过了《人民***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公安部于1995年2月13日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有关题目的通知》。***于1995年8月24日通过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此外,很多地方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还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全部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和审理赔偿案件的专门机构,有关赔偿工作已全部展开。截止1997年9月,全国法院系统已受理赔偿案件800多件,已有200多起赔偿案件当事人依法得到了赔偿。最高人民***先后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实施预备工作,并提出检察机关要“积极赔、主动赔、依法赔”。据统计,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赔偿请求543件,立案审理397件,已给予赔偿66件,除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外,共支付赔偿金73万多元。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办理了大量国家赔偿案件。近两年来,辽宁、贵州、湖南、广东、江苏、四川、福建、云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共办理赔偿案件563起,支付赔偿金781万多元。当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还存在相当多的困难。就法院而言,各级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与客观存在的应当赔偿的案件数目相距甚远。例如,人民法院1996年一、二审宣告无罪的共有2281人,而因此受理的赔偿案才35件。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国家赔偿法不普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懂得用国家赔偿法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有少数赔偿义务机关规避赔偿,甚至威胁赔偿申请人的;有的法院领导对赔偿工作重视不够,熟悉不充分,等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和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终极支付赔偿用度,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职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这与“谁侵权,谁赔偿”的民事赔偿不完全相同。从国外国家赔偿制度产生的过程看,最初国家对公务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由公务职员个人承担责任。直到本世纪初,各国法律才确认由国家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属于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从赔偿范围来看,它不同于民事赔偿“有侵权必有赔偿”的原则,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一部分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赔偿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例如,对国家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部分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此外,按照赔偿法定的原则,诸如公有公共设施损害,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错判,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均不在赔偿范围之列,国家不予赔偿。
上一篇:论行政征收学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