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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学毕业论文(9)

2014-10-03 01:25
导读:《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进;造成公民身体残疾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申请残疾赔偿金及对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等。当然,假如损害是单一的,请求人只能就该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得就该损害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书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及结果的根据。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首先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理由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

  (3)申请的年、月、日。由于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所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申请书是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主要书面材料,因此必须内容完整,符正当定形式,语言简明,字迹工整,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请求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录。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以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与不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方案。方案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如出现下列情形,视为处理不成: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自己提出的方案不予实施的;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的,包括对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期限有不同意见的。

  处理不成,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原则及适用程序诸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条件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被告。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为了减轻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负担,有些国家采用“初步证实责任”规则,使举证责任在原被告间相互转换。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如投递等),还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4、行政追偿程序

  追偿又称为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用度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用度的制度。追偿制度既可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避免因公务员资力薄弱难以向受害人支付足额赔偿的情形,又可以监视公务职员依法行使职权,增加其责任心,免除公务职员行使职权时的后顾之忧,鼓励公务员竭智效忠,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追偿是国家基于行政机关与工作职员之间特别权力关系而对公务员实施的制裁形式。追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二是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故意,是指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权力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看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所谓过失,是公务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达到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正当权益的损害。重大过失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更为明显,更为严重,即有超过一般标准的欠缺或明显、严重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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