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学毕业论文(6)
2014-10-03 01:25
导读:(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征收行为外,其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国家也应当予以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征收行为外,其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国家也应当予以赔偿。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命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等。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强制企业合并、联营,非法强迫公民、法人转让商标、著作权,违法确认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回属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违法不作为行为有:行政机关对符正当定条件的申请人拒尽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予答复的;拒尽履行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未发给抚恤金的。此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财产损失的,国家均应负责赔偿。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行政机关工作职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职员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所谓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职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涉及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的行为。例如,公务职员在执行职务时间以外的民事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各类行为;为了个人利益或感情实施的行为等。例如,某税务局工作职员上班时间内着装来到所辖饭店大吃大喝并殴人致伤的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国家对此造成的损失不宜赔偿。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主要标准是:行为的时间、地点、名义,与职务的内在联系,与个人感情、利益的联系等。对那些客观上具有行使职权特征的行为,一般均宜认定为职务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行为:行使职权的行为,如罚款;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随意扣留物品;工作时间外行使职权的行为,如***休息期间追捕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管辖区域以外行使职权的行为,如甲地公安机关工作职员到乙地抓人、扣物;超越职权行为,如乡镇政府工作职员扣押人质解决纠纷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如为泄私愤,工商治理职员吊销个人体户执照的行为;等等。上述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虽为行政机关工作职员具体实施,也不一定正当,但具有行使职权的性质,因而与行政机关工作职员为个人利益、感情因素实施的与职权无任何关系的行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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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原因很多,假如该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国家不予赔偿。例如,某公民的妻子开车肇事,为保护妻子,该公民向公安治理机关作虚伪陈述,欺骗行政机关,最后导致自己被拘留处罚,该公民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国家对此不予赔偿。国家对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有故意,其故意行为是导致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或全部原因。那种因行政机关工作职员的刑讯逼供或诱供***作虚伪陈述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二是损害必须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国家才不予赔偿。假如部分损害是行政机关或工作职员所致,部分损害由受害人自己行为所致,则国家应当给予部分赔偿。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在内。例如,因《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政赔偿事件中,存在两方当事人,一方为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违法侵害的赔偿请求人;另一方为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哪些人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哪些机关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均有法律明文规定。明确赔偿事件的双方当事人,不仅有利于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也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