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学毕业论文(8)
2014-10-03 01:25
导读:(3)、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
(3)、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除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部分行使权力外,还有一部分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也行使行政职权。如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职权,这些组织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受害人请求赔偿,也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往行使,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征收粮食税,公安局委托居委会维护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治理局委托商场监视检查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等。接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权力,其行为与行政行为有同样法律后果。但受托组织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的,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由行政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时,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即使受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假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尚未作出终极裁决时,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二是受害人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前一种情形下,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种情形,则涉及变更赔偿诉讼被告,受害人应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诉讼被告,假如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则应以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诉讼被告。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人被区公循分局拘留5日,该公民不服处罚申诉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作出了改处15日拘留的处罚复议决定。后该公民以为行政行为违法,应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即区公循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由于市公安局终极加重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市公安局应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以市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三)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题目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通常适用于: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正当性没有争议,但赔偿题目达不成协议;侵权行为已经被确以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被法院判决违法而撤销;该行为为终局裁决、事实行为等情形。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其特点为: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