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的思考(2)
2014-12-07 01:39
导读: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改革的论述主要有:“在坚持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中心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心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改革的论述主要有:“在坚持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充分发挥中心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根子和***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心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心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治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治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概括起来,现行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有:1、同一所有,分别代表。2、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3、政府的公共治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
在新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命根子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也即,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心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视治理企业国有资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相对于旧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在新的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下,可以充分发挥中心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企业清楚产权,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地方人民政府不仅行使治理权,而且代行出资人权利,并将该权利授予直属特设的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克服了旧体制下各个部分都行使权利却都不承担责任的弊端,调动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同时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使责、权、利的分配更加公道。因此,新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更加清楚,更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众所周知,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先天缺陷是无法克服的,不承认地方政府的所有权主体地位是不符合实际的,坚持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必然会带来一系列。同时,新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是否能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终极清楚化,除了所有权主体的清楚界定外,还有赖于各相关权利主体在所有权实现过程中责权利关系的清楚。这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同一所有,分别代表”的体制与原体制的最大区别就是改“分级治理”为“分别代表”。“同一所有”不变,但中心与地方(包括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在国有资产治理中的关系不再是分级治理关系,而是分别代表关系,原来是国务院总代表,现在是分别代表。分别代表可以解决代理链条过长的题目,无疑较原有体制是一个改进,但是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依然存在题目,能否在新的体制下真正实现“分级代表”依然是个题目。
作为新一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设立国资委,从机构上保证改革的推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视治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使命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视和治理。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赏罚;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
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视;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