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的思考(7)
2014-12-07 01:39
导读:在对国资委的监视上也存在着题目,在新的体制下,国资委拥有了更大的职权,这种集所有权力为一体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能进步效率,然而
在对国资委的监视上也存在着题目,在新的体制下,国资委拥有了更大的职权,这种集所有权力为一体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能进步效率,然而令人担心的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如何保证它的公平行使?在这里,最大的题目也许在于:如何保证新的国有资产治理机构能够公平和公正地行使赋予它的权力,如何对其职权进行有效的监视和制约也是必须思考的一个题目。
发现题目的根本目的是寻找可行的对策,并以此有效地指导实践。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的完善
1、加快推进企业总顾问制度建设
这是国资委成立后所做出的和正在推行的一项受到普遍好评的制度,应该继续推进,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为应对加进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治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心企业工委、原中心工委、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分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气力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治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视治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2、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职责,真正实现政资分开
在国有资产运行系统中,政府具有政、资双重职能。所谓“政”的职能,即作为政权主体而对社会、经济实施治理的职能,就其可称社会经济治理职能,就其形式可称行政治理者职能;所谓“资”的职能,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支配国有资产的职能,通常称所有者职能。在计划经济中,政、资双重职能合一,即政府各个部分都兼有行政治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由于政、资双重职能的性质、目标、治理范围和行为规则均不相同,所以,政、资双重职能合一有明显弊端,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同等竞争,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利于进步行政效率。因此,《中共中心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题目的决定》(1991年)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必须“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治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等法规中,都肯定了这项原则。政、资双重职能分开,就是要在政、资双重职能之间建立一种的分工协作关系,亦即二者相对分开的关系。在我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这是必须应该坚持的一项原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职责,将一些行政职能予以取消,使其真正扮演出资人的角色。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3、转变观念,有力推进改革进程
长期以来我们的改革推进过程中碰到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实在就在于一个观念的。由于我们没有从固有的计划的思想模式中摆脱出来,依然奉行那种思维,是很不利于改革的推进的。我们所应做的是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真正从思想上熟悉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同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重要性,理解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深刻内涵,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治本的题目。
4、推进配套法规的出台
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有赖公司法的完善。一切只有在的有效规制下才可以保障其有效运作。制定《国有资产治理法》也是其中的一个应有之义。
5、引进信息表露制度
国有资产的蛋糕越来越小,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现在已经有不少侵吞国有资产的恶性例子。因此,很多人问:这次新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的改革,是不是又一次致富的机会?从过往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国有资产产权无论如何分配,终极总要由某些具体的个人来行使,这个典型的代理题目如何解决,实在是很头痛。由于国有资产的运营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运作的,必须依靠于当事人的贸易判定,而无论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对于贸易判定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体制,既让贸易判定发挥作用,又可以保证这种判定不会被当事人滥用。在,的市场并非完善,市场的纪律作用表现也并不明显。司法独立也还是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改革的目标。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盼看很快出现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在国有资产治理过程中起到保证严格司法监视的作用,恐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不太现实。但是我们可以考虑鉴戒一些证券法上的制度,特别是多涉及国有产权的交易充分实行公然原则,通过信息表露和***监视进行补正。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证券法上的强制性表露机制引进国有资产治理,要求各(不论是否是上市企业)将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交易的情况向国有资产治理部分进行登记并对公众进行表露,只有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阳光防腐剂”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予以监视和控制。当然,公然并非是终极的目的,终极的目地是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因此,假如没有事后的监视手段,仅仅要求公然的信息表露,也许我们终极会收到的是一大批一钱不值的虚假材料。在这方面,保证有关机构的有效监视,保证司法机构的最后救济,以及加强***监视也是相当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