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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的思考(3)

2014-12-07 01:39
导读:国资委的设置,将有利于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

国资委的设置,将有利于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在其职责设置和监视上仍然存在不少题目。在其几项职责中,有一些毫无疑问是作为出资人所应有的职责,但是让其可以“指导国企改革与重组”则很轻易让人对其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产生公道怀疑。“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则更加为行政的不当干预提供了借口。在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成立不久就发生了“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公然招聘国有公司高级经营治理者”事件,国资委越俎代庖,行使了应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行使的职权。尽管这只是个例,但是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机构的设立并不能有效保证从根本上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机构的设立只是一个开始,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的改革任重道远,只有从理念上熟悉到如何真正发挥出资人职责,才可以实现改革的应有之义和本来目的。
在对国资委的监视上也存在着,在新的体制下,国资委拥有了更大的职权,这种集所有权力为一体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可能进步效率,然而令人担心的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如何保证它的公平行使?在这里,最大的题目也许在于:如何保证新的国有资产治理机构能够公平和公正地行使赋予它的权力,如何对其职权进行有效的监视和制约也是必须思考的一个题目。
发现题目的根本目的是寻找可行的对策,并以此有效地指导实践。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的完善
1、加快推进总顾问制度建设
这是国资委成立后所做出的和正在推行的一项受到普遍好评的制度,应该继续推进,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为应对加进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治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心企业工委、原中心工委、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分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气力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治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视治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职责,真正实现政资分开
在国有资产运行系统中,政府具有政、资双重职能。所谓“政”的职能,即作为政权主体而对社会、经济实施治理的职能,就其可称社会经济治理职能,就其形式可称行政治理者职能;所谓“资”的职能,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支配国有资产的职能,通常称所有者职能。在计划经济中,政、资双重职能合一,即政府各个部分都兼有行政治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由于政、资双重职能的性质、目标、治理范围和行为规则均不相同,所以,政、资双重职能合一有明显弊端,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同等竞争,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利于进步行政效率。因此,《中共中心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题目的决定》(1991年)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治理体制必须“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治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进行改革。在《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等法规中,都肯定了这项原则。政、资双重职能分开,就是要在政、资双重职能之间建立一种的分工协作关系,亦即二者相对分开的关系。在我国国有资产监视治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这是必须应该坚持的一项原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职责,将一些行政职能予以取消,使其真正扮演出资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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